从最高检“六稳”“六保”意见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从最高检“六稳”“六保”意见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从最高检“六稳”“六保”意见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行为必须在妨害国家税收秩序的基础之上,同时具备侵犯国家应收税款利益的现实危险。只有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必须同时危害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国家税收利益的情况下,其才具备刑事可罚性。

一、不以骗税目的且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的定性

在新冠肺炎肆虐全球的大背景下,为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使经济尽快回到正常轨道上来。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规定,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意见》规定,不具有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二、若虚开行为未达到入罪标准,公安机关应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以及《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如果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及时撤销案件并移送税务机关更为适宜;如尚未立案的,则应当不予立案,将移送材料退回或交由税务机关处理。

(一)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

对于需要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的,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办案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则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手续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或者通知当事人。

根据规定,在虚开行为不入罪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以及冻结的财产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手续并返还。

三、若虚开行为未达到入罪标准,税务机关自行处理较为适宜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达到入罪条件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但第十条同时又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前述规定,在最高检《意见》明确“不以骗税为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不入罪”的前提下,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退回的案件,税务机关应当自行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同时,税务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慎重审查是否达到入罪标准和条件,避免将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后又面临撤案、不起诉而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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