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刘高锋:证据、庭审实质化与刑事辩护

北京刑事律师刘高锋:证据、庭审实质化与刑事辩护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先要说说什么是证据?

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通俗讲,证据是用来帮助办案机关尽量还原过去已发生的事实。

证据对于刑事案件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如果没有办法证明,过去的事实将无从考证,不能考证就无法做出准确判断,无法认定是非功过。在刑事案件中,无证据则无法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量刑。

证据的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以及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之所以要对证据进行分类,实质上是为了提示办案机关按类搜集和梳理证据,便于指控和举证。另外就是可以依据证据的分类对某类证据的真实性等做出辨析。比如书证的复印件与原件应当区分,证人证言应当考察证人是否知道案件情况、是否能否辨别是非、是否能够正确表达以及在案发时的特定情况下的主观感受和感知等。

通常讲,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三个特性,如果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当具备前述特征,否则应予排除。比如,如果证据非法,则应当予以排除,这就是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现。

在刑事案件中,对于证据的搜集、审查以及质证等十分重要。根据目前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有的证据都应当经过法庭质证,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也要求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审慎,如果证据虚假,则可能存在较大的风险。

正因为证据需要在庭审中依法质证,所以,辩护制度才会有意义。试想一下,如果仅有辩护制度,但是证据可以不经过质证即可作为定案依据,那么,辩护制度就形同虚设。

记得之前有很多人认为,辩护律师参加刑事辩护没有意义。其实,我们有必要从证据必须经过质证这个侧面去回应和印证:刑事辩护意义重大。因为辩护人与公诉人的天然对抗性,必然会导致双方对于证据的证明资格、证明能力大小等方面发表各自意见。

对于办案机关而言,有时候就是一个小小的可能被忽视的证据就成为破案或者定罪的关键。记得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犯罪嫌疑人绑架某儿童并向儿童家属投放勒索赎条。其中有一张赎条的内容是“过桥,顺墙根,向右,见一亭,亭边一倒凳,其下有信。”对于办案机关而言,在审查此赎条时,重点关注了赎条的内容。因为文化水平一般的人,可能不会写出如此有音韵的赎条。同时又对笔迹进行详尽审查,发现其中有一文字可能为某一特定职业常用字。经过慎重审查和推断,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

同样,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也应当充分审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比如,公诉人在对被告人某短信内容进行举证,认为被告人在短信中回复的“这个信息不要对外说”“这个信息只可内部知道”等内容,认定被告人对于公司中的全部经营行为和经营模式是完全知情的,辩护人应当通过发问的方式确定这条短信的背景以及所讨论的具体事实。不能仅凭这条短信就推断被告人对于某种经营行为或者经营模式完全知情。

随着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等庭审实质化的推进,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将迎来新的挑战,案头工作应当进一步强化,庭前充足的准备就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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