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全款购房,婚后增名,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前一方全款购房,婚后增名,有两种情形:

1. 一方婚前全款出资购房,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

2.一方父母婚前全款出资购房,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在上述两种情形的基础上,婚后在房产证上又增加了配偶的名字,由于配偶一方一分钱未出,这种情况是否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司法实务中,上述两种情形一般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会意识到这种增名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后果,既然同意增加配偶的名字,视为对配偶的赠与,并且也办理了产权增名手续,赠与行为已经完成。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比例按份共有,那就是共同共有。在具体分割时,虽然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法官一般还是会考虑到双方对涉案房屋的出资情况、贡献大小和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等因素,从而酌情来确定一个分割比例,实践中按20%/80%、30%/70%比例分割的比较多(注意:因现实中很多都是按揭贷款购房,贷款期限很多都是20年以上,这种房屋在解押前,除非银行那边同意,一般是不能办理增名手续的,但基于夫妻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双方可以通过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的方式来进行约定,即使未办理产权增名手续,也是有效的)。


一方父母婚前全款出资购房,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一般都是瞒着父母,偷偷在产权证上加的配偶一方的名字,父母知道后,往往会表示不同意,毕竟攒了大半辈子的钱,甚至在外还欠了很多债务才凑其的购房款。尤其在离婚阶段,父母一般都会主张归还涉案房屋或者全部出资款,虽然是父母全款出资,但房子已经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了,物权嘛!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既然房子已经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了,子女当然有权处分房子,别说增名了,就算把整个房子赠与给配偶,也是有效的!所以,父母一方主张返还房屋,法院一般是不支持的!至于主张返还出资款,那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了,具体是“借款”还是“赠与”?要具体看情况,根据双方之间的证据来认定。毕竟是一方父母全款出资,在分割时,法官仍会考虑双方对房屋贡献力大小等因素,对出资一方的子女适当多分,至于以后父母起诉要求夫妻双方返还借款,若法院支持,再按照夫妻双方当时实际分得的比例再对父母返还。如果配偶一方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父母系赠与,实践中,被认定为借款的可能性大。

我是陈律师,一名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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