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属于法定离婚的情形吗?

平时在解答法律咨询时,我所了解到的,嫖娼发生在男士出差时比较多,可能认为去外地“找食”比较安全吧,哈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嫖娼的,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以下罚款;在2020年《收容教育办法》废止前,还可能面临被收容教育6个月至2年,2014年黄海波嫖娼就被收容教育了6个月;而且嫖娼还会通知家人和单位,很多用人单位会以员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甚至还全公司张贴通报,单位才不管你什么隐私权呢。

若嫖娼屡教不改的,属于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

《民法典》第1079条第三款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虽然上述第(三)项没有直接列举“嫖娼”行为,但后面有一个“等”字,这属于例示性规定,像“黄赌毒”都可以理解成这里的恶习的;而且该款第(五)项是一个兜底性条款(在之前1989年实施的《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意见》第11条“一方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像嫖娼、强奸就属于这类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法条规定的是“屡教不改”,审判实务中,如果仅是一次,即使有充分证据证明有嫖娼行为,法院一般还是本着再给过错方一次机会、尽可能挽回双方婚姻的态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所以,这里至少也得两次,才有可能法定判离。

所以啊!出去“找食”被抓住,不只是拘留、罚款那么简单,弄不好会面临离婚、丢工作以及名誉尽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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