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关系|登记与诉讼、离婚冷静期、判决离婚的标准和情形

01如何解除婚姻关系?

在我国,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行政程序登记离婚或者诉讼离婚两种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80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02申请登记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①主体条件: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自愿条件: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真实的离婚合意。

③内容条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④程序条件: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夫妻双方共同亲自到场。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76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1078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03什么是登记离婚中的离婚冷静期?

①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民法典》新增条文,是对离婚登记程序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在此期间,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述30日届满后30日内,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不得再基于前述的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04恶意申请登记离婚如何处理?

①对不符合法定离婚登记条件的,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或提起行政诉讼。

②对双方通谋虚伪离婚,无实际解除婚姻关系意思的,一旦登记离婚,不得以其恶意登记为由否定离婚的效力。


相关链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页第1版)第242-243页:

双方无实际解除婚姻关系意思的情形主要包括:(1)为了逃避债务而通谋离婚,主要表现为夫妻一方对外欠债难以清偿,为逃避债务,夫妻双方恶意离婚,协议将全部财产归一方,全部债务归另一方。(2)为了获得买房利益而通谋离婚,主要表现为夫妻双方为了特定的买房资格或者规避购房政策而串通虚假离婚的情形。(3)为了骗取更多拆迁款而通谋离婚,主要表现为通过离婚的方式来强行符合当地拆迁政策,以获得更多的拆迁赔款。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存在为骗取低保费用,为出国留学等而虚假登记离婚的现象。

司法实践中,此类通谋虚伪离婚无论男女双方离婚时出于什么目的,一旦登记离婚,则夫妻身份关系已经解除,不得以其恶意登记离婚为由否定离婚的效力。原因在于夫妻有离婚的自由,夫妻身份解除与否他人不得干预,公权力亦不得干预;单纯的夫妻身份关系解除并不涉及第三人、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等,应充分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这也是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行为公示效力的尊重。


05能否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提起诉讼?

可以。

①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以离婚为条件的,如双方离婚不成,一方在诉讼中反悔的,该协议未生效。

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及债务处理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③因欺诈、胁迫等订立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撤销权行使期限为1年;在受欺诈的情形下,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在受胁迫的情形下,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算;自离婚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即消灭。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69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70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1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郑学林 刘敏 王丹):

3.关于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问题

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涉及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在婚姻家庭编对该种情况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总则编关于撤销权行使除斥期间的有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虽然权利行使的期间仍为1年,但起算点不同,在受欺诈的情形下,应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而不是原来规定的离婚之日;在受胁迫的情形下,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而且,由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为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自离婚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即消灭


06离婚协议中涉及对第三人赠与的条款,如何处理?

相关链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019-7-18)

36.离婚协议中涉及对第三人赠与的条款,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能否申请撤销?受赠人有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各项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因此,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对第三人赠与条款的,不予支持,但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第三人,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夫妻另一方可以起诉主张其履行受赠人非离婚协议一方,仅为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并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其起诉主张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履行给付义务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07“应当准予离婚”的认定标准如何?

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

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中包括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无法调解,也无须调解);

⑦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民法典》新增规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23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08有过错一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应否判决准予离婚?

①如果《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中有过错的一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但无过错的一方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②无过错的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行使离婚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3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09诉讼离婚程序中有哪些特殊规定?

①当事人本人必须出庭。

②调解是必经程序,经调解无效的,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如果感情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则应判决不准离婚。

③不得申请再审。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65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127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209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0对特殊主体离婚请求权行使有哪些限制?

现役军人的配偶(非军人)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81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民法典》第1082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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