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离婚的流程与答疑

本文发表于2022年9月23日,禁止转载


随着大湾区经济文化交流的日益紧密,涉及内地与香港两地的跨境婚姻不管是登记结婚还是离婚都持续增加。之前跟大家分享了两地结婚的知识。

根据在后台的留言,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在香港离婚的流程。


一、在香港怎么办理离婚

在香港,离婚由家事法庭登记处负责,如果是单方面提出离婚呈请,呈请人须填妥一份《离婚呈请书》交至家事法庭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阁楼二);假如双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双方应填写一份《共同申请书》,并亲自送交上述地点。


二、对离婚案的司法管辖权

如属下列情况,香港法院对根据婚姻诉讼条例进行的离婚法律程序具有司法管辖权:

1、在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为居籍;

2、在紧接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间内,婚姻的任何一方惯常居于香港;

3、在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密切联系。


三、结婚后多久才可申请离婚

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12条的规定,除非得到法院批准,否则要在结婚最少1年后才可提出离婚呈请。

四、是否必须说明提出离婚的原因

呈请人必须证明他/她有理由(或根据)认定婚姻已到终结,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无法挽救”。

法庭会接受下列其中一项或多项理由为证明:

1、配偶曾与人通奸,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他/她共同生活。

2、配偶的行为令人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可与他/她共同生活。

3、在提出离婚呈请前,呈请人与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离婚。

4、在提出离婚呈请前,呈请人与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在这种情况下,毋须配偶同意离婚)。

5、在提出离婚呈请前,呈请人已遭配偶遗弃最少连续1年。

6、就共同申请而言,申请双方必须向法院证明(a)在申请离婚前,双方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或(b)在申请离婚前不少于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经双方签署的同意书,而该通知书其后并未被撤回。

倘若家庭中有年龄未满18岁之子女,则离婚呈请书中必须包括子女抚养权及探视权安排的建议。此外,如果打算申请附属济助,例如申请赡养费、物业业权转移、婚姻资产分配等,亦应在离婚呈请书中提出。


五、怎样将离婚呈请书送达配偶

离婚呈请书一经提交,法律程序便已展开,提出呈请一方为“呈请人”,而配偶为“答辩人”。提交呈请书后,呈请人必须以面交或邮寄方式,将一份经盖印的副本,送达诉讼中其他当事人。必须注意的是,呈请人不得亲自把呈请书送达答辩人。呈请人必须透过第三者或以邮寄方式把呈请书送达答辩人(假如是共同申请,便无须安排将申请书送达对方)。

六、提交呈请书或共同申请书后的程序

呈请人/申请人应前往家事法庭登记处索取申请表,向司法常务官申请指示,把案件排期审讯。

若属离婚呈请,必须经司法常务官确定呈请书已经送达答辩人后,案件才可排期聆讯。以下两种情况均可证明呈请书已经送达答辩人:(一)答辩人已将填妥的表格交回法庭。(二)送件人向法庭提交誓章,声明已将呈请书送达答辩人。若属共同申请,只要有关文件已齐备,案件便可排期聆讯。司法常务官就审讯日期、地点及时间发出指示后,将会通知诉讼各方出席。

法庭会将该呈请或申请编入下列其中一个案件表内排期聆讯:

(一)特别程序案件表

如呈请人已提交离婚呈请书,但答辩人没有提交答辩书予法庭存档,该离婚呈请便会被列入特别程序案件表。共同申请的案件,亦会列入此案件表。

司法常务官发出审讯指示后,会考虑呈请人提交的证据。若司法常务官信纳呈请人/申请人已就呈请书或申请书的内容提出足够证据,便会发出一份证明文件,然后存档。有关双方亦会收到一份副本,列明双方已同意的条款。

诉讼双方毋须出席有关聆讯,法庭会颁布暂准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二)抗辩案件表

如呈请人提交离婚呈请书后,答辩人将其答辩书提交法庭存档,案件则会列入有抗辩案件表处理。就这些案件而言,法庭将会颁布暂准判令,解除婚姻关系。但若证据不足,法庭则会驳回有关呈请。倘若法庭批予离婚判令,但家庭子女的抚养权或探视权问题仍须待法庭处理,又或任何一方申请附属济助,则法庭可将此等事宜押后至另日在内法庭处理,并同时指令社会福利署提交报告。在认为适当时,法庭还可指令双方提交经济能力誓章,送交法庭存档。


七、何时才可取得最后判令

在法庭颁布暂准判令6星期后,有关人士可将填妥的《申请将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通知书》交回法庭,申请将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

如有婚生子女,即使其年龄已逾18岁,但仍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法庭也有责任考虑他们的福利安排。因此,除非法庭满意对子女所作的有关福利安排,否则暂准判令不能转为绝对命令。

若司法常务官信纳一切已符合法例规定时,便会向双方发出一份绝对判令证明书。

八、香港缔结的婚姻能否在内地办理离婚

如果在内地结婚,办理离婚的途径主要有两制,一种是协议离婚,双方可到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办理,另一种是诉讼离婚,交由法院裁决。由于在香港缔结的婚姻,当中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在内地,故无法在内地选择协议离婚。

但根据内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特定条件下,内地法院享有在香港缔结婚姻的离婚诉讼管辖权,如果在内地诉讼离婚,除财产分割的诉请外,其余适用内地的法律规定。这可能会出现在香港诉讼符合离婚条件,在内地诉讼反而不符合离婚条件的情形。例如在香港夫妻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将会被法庭认定为婚姻已经破裂而判决离婚,但内地则无相关规定。

而两地的离婚诉讼中,最极端的情形则是产生平行诉讼,在两地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在内地和香港均提起离婚诉讼。任一判决生效后,则可申请终止另一方的法庭程序,并申请判决互认。(案件索引:LKWvDD(2010)13HKCFAR537)


九、结语

缘聚缘灭,好聚好散。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我是你们戴着口罩眼镜起雾的小林律师,我们下期再见,拜了个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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