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过户遭拒完善证据确定权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的杨先生从事工程行业,邵先生是其下属,负责财务及办理材料手续等工作。2021年,因办公需要,杨先生决定购买一套房产,但其名下已有房贷,为了向银行顺利申请到贷款,同年5月,杨先生与邵先生口头约定,借用邵先生名字签订购房合同。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管宇轩 辛俊雅 记者 严君臣)现实中,基于购房资格、银行贷款问题等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购买住房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借名买房存在诸多法律风险。12月19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如东法院受理了一起借名买房纠纷。2020年,张某拟购买商品房一处。
父亲因年龄限制无法申请20年银行贷款,借用儿子名义购买一套别墅,首付款和月供均由父亲支付。十几年后,儿子离婚诉讼,女方主张该别墅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是,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房屋为其所有。日前,法院审结了这宗因借名买房引发的所有权确认纠纷。
“借名买房”又称“隐名买房”,指一些人因政策限购、限贷或逃避债务、规避税收等多种原因,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借名买房”能否阻却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