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俞张茜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杭州市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A座501室 联系电话:13606617331 引言在经济生活中,无论是日常消费还是经营生意,我们都有可能遇到需要预先支付部分款项的情形。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汝南县财政局要求采购单位落实政府采购项目预付款制度,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项目预付款比例,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服务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