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2001年4月18日,原告郑某建、胡某某与湖南省沅陵县凉水井镇凉水井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沅陵县耕地承包合同》,合同所附《耕地承包丘块明细表》载明原告在五里坪有一块名为“砖厂田”的耕地,面积为1.8亩。
新屋1989年12月审批,1992年造了2层,2002年又造了2层,占地面积为116.16平方米。2004年9月8日,小季与父亲在xx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书,老屋一间归小季所有,由父亲不给小季2万元后,二间新屋归父亲自由支配。
2021年,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仍在进行。虽然土地确权工作已经到了收尾阶段,但许多农民朋友的土地仍然还没有确权,如果在确权时候,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遇到此类问题该如何解决呢?土地权属争议指的是什么?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