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不满16周岁的男生孙某与不满14周岁的女生郑某认识在一起玩耍,出于好奇两人发生了两性关系,后来女生家长知道后告男生强奸,男生被公安机关抓获,事情过去已经两个多月,男生还在拘留所关押着,家人也不懂法律,也不知道该如何是好,请问男生是否构成强奸罪?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发布,多处亮眼的细节引发了大众的关注。
强奸幼女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对方系幼女,不构成强奸罪。《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七条实际上只明确了关于“明知”的问题,对如何认定“不明知”并未作出规定与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问:什么是“嫖宿幼女”行为?答:嫖宿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易(包括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交换)。根据我国刑法,幼女因身心发育不成熟,法律赋予其绝对保护,无论幼女是否“自愿”或“同意”,均不影响犯罪性质的认定。 问:嫖宿幼女行为如何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