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说法

2023-11-07 12:19·律师 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

4岁女童疑遭未满12周岁男孩杀害

“令人发指!”湖北荆州,网传一未满12周岁的男孩将一名4岁半的女童诱骗至一废弃菜园,后将女童打晕,推入粪缸掩埋,事后还两次撒谎误导女童家属,最终导致女童溺亡。(来源:南方都市报、椒点视频等)

近日,一网友发帖称4岁半的女儿被未满12周岁的男孩残忍谋害。该网友称,该案发生在今年8月30日,事发当日下午6点多,肇事男孩哄骗其女儿到离家约3-4百米处一处荒弃杂草丛生的菜园。

后将菜园门反锁,掐其女儿的脖子,导致其女儿昏迷。随后,肇事男孩将其女儿拖至菜园内一个废弃的茅坑内,将其女儿头部朝下丢扔到底部有5-6cm深的粪渣粪坑内。

肇事男孩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随后又向粪坑内扔入20多块砖头掩埋女孩,并找来一个井字型木块盖在缸口上再一次掩饰,后打开菜园门锁,重新锁好后离开。

网友称,菜园内没有监控,菜园外监控显示,肇事男孩整个作案过程大概14分钟左右,菜园外监控还拍到男孩在菜园门外一处矮树藏着向菜园内偷看几分钟,似乎在确定万无一失。

网友同时还说,发现女儿不见后,曾两次询问肇事男孩,肇事男孩一次谎称看到其女儿去村服务中心空地玩耍,导致其错失找到、拯救其女儿的最佳时间。另一次谎称其女儿往村服务中心反方向走,当着民警的面掩盖自己的罪行。

南都记者关注到此事,向当地警方、检方了解此事。当地警方回应称,此案正在处理,具体细节不方便透露。检方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该案件还未转过来”。

[安律说法]

该案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有网友说,现在的孩子真的太可怕了!有些孩子真是天生的恶魔!

也有网友直言,这样的人不会不判刑吧?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保护了谁!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如何评价肇事男孩的行为?

如果网友所说属实,肇事男孩将其女儿骗至废弃的菜园,先是将其女儿打晕,后将其女儿丢入粪坑、掩埋等一系列行为,肇事男孩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客观上也导致其女儿死亡,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肇事男孩毋庸置疑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2、肇事男孩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构成犯罪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还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阻却事由。比如,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被害人承诺、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等。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换句话说,刑事责任年龄最低也只有12周岁,具体到本案,肇事男孩尚未满12周岁,也就意味着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3、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并不代表没有责任!

未成年人在成长阶段,心理叛逆、心理不健康,未成年人犯罪多数与教育、监管不利有关。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

一方面来说,《刑法》第17条同时规定了,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另一方面来说,子不教父子!《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换句话说,出现了这种事情,肇事男孩并不是就可以当作没事,男孩家长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最后,网友所说是否属实,暂无官方通告,我们不得而知。但是近年来低龄恶性犯罪并不少见。

在此,再次提醒大家,年龄不是犯罪的挡箭牌,违法犯罪必须承担责任。

而作为家长,一定要从小灌输给孩子正确的思想,切莫让孩子的无知,害人害己!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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