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调整衔接全面两孩政策

●停止农牧区长效节育措施奖励政策●婚假、产假增加●取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伤亡不再发扶助金


6月14日,记者从赤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通知,要求各旗县区在婚假、产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政策等方面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政策调整衔接工作。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下发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调整衔接的通知。通知的主要的内容有:一是从2016年3月30日起,停止执行农村牧区长效节育措施一次性奖励政策。2016年3月30日前符合相关条件的,仍然按照之前的规定执行。二是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衔接方面,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按原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奖励扶助等政策。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关于婚假、产假:2016年3月30日起,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按新《条例》有关增加婚假的规定执行。2016年1月1日至3月30日期间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未休婚假的,可以按照新《条例》有关增加婚假的规定执行。2016年3月30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按照新《条例》有关增加产假、男方护理假的规定执行。2016年1月1日至3月30日期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仍按原《条例》第四十一条有关产假、护理假的规定执行;截止3月30日未休完产假、护理假的,可以按照新《条例》的规定顺延。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截止2015年12月31日,只生育一个子女、子女未满14周岁,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治区户籍公民,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超过14周岁以上的,原则上不再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确有需要并符合条件的,可由户籍所在地旗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独生子女证明。截止2015年12月31日,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的,按有关规定继续给予相应的扶助;已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将来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相应的扶助制度。2016年1月1日起,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自治区户籍公民,自治区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以后又生育的,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之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不退还。

关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政策:截止2015年12月31日,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新《条例》规定,可以领取一次性扶助金。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条件的,按原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2016年1月1日起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的,不再发放一次性扶助金,不再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6月13日,赤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通知,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调整衔接的通知》。要求我市各旗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自治区卫计委文件,准确界定政策对象,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做好相关政策咨询解释和调整衔接工作,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红山晚报记者张学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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