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权力大治理」民生服务事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领及终止

一、保障对象:具有当地户籍,年龄未满 18 周岁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程序

1. 申请。有申请意愿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有申请困难的,可委托儿童主任代为申请。提供材料包括:⑴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⑵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有关情况必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字的银行账户复印件。申请人应对以上提供资料承诺真实有效。

2. 查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查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查验结论。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为保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信息比对方式查验,并取消所需证明材料。

3. 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根据情况通过抽验或集中核验的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三、认证及终止程序

1. 认证。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其监护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 1 月和 7 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认证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每季度开展一次认证工作。并将认证情况出具认证结论报县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主要内容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处理,并做好相关保障政策的调整。

2. 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有以下情形之一情况的,从情形发生的次月起终止保障资格。⑴死亡的;⑵年满 18 周岁的;⑶被依法收养的;⑷户籍迁出本省的;⑸父母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⑹经县级民政部门调查核实,认定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据

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 号)

省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关于转发 <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21〕4号)




来源丨平山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丨魏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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