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法院:不能让车主承担交强险责任!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案涉三轮电动车经鉴定为“符合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条件,属机动车”。但案发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电动三轮车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电动三轮车客观上也不能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所有人因非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而无法为电动三轮车投保交强险,也无法得到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如判决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因违反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而承担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的民事责任,有失公允,故本案不应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因此本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应按非机动车处理。

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法院:不能让车主承担交强险责任!
贾某生与高某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虽然案涉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但其在客观上无法投保交强险,故不应先行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否则有失公允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2日10时30分左右,贾占利饮酒后超速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乘员高某茹)沿宽大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宽大线公路0公里+250米路口超越同方向前方左转弯贾某生无驾驶证驾驶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时,与贾某生驾驶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贾占利、高某茹、贾某生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贾某生未保护现场。交警部门认定:贾占利与贾某生各负事故同等责任,高某茹无责任。
被告贾某生驾驶的车辆经鉴定属于机动车,且该车未保交强险。
高某茹受伤后在绥中县医院、格万姆辽宁中医康复医院住院治疗74天,其中重症监护19天,一级护理19天,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等。

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法院:不能让车主承担交强险责任!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高某茹要求被告贾某生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告高某茹的合理经济损失163172.37元,因被告贾某生负事故同等责任,由被告贾某生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128.61元,剩余经济损失,由被告贾某生按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1521.88元。本案诉讼费由原告高某茹与被告贾某生按事故责任比例负担。原告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且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被告贾某生赔偿原告高某茹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1650.49元。二、驳回原告高某茹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贾某生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虽经葫芦岛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所于2022年6月21日出具葫综检司鉴[2022]第05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三轮电动车符合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条件,属机动车”。但案发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电动三轮车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电动三轮车客观上也不能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贾某生作为车辆所有人因非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而无法为电动三轮车投保交强险,也无法得到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如判决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因违反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而承担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的民事责任,有失公允,故本案不应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因此本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应按非机动车处理。高某茹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163172.37元,应由贾某生按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高某茹经济损失81586.19元。

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法院:不能让车主承担交强险责任!
【延伸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29期:交强险不适用于被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车
【裁判要旨】
交警部门对肇事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认定,系从行政管理角度所作出。且实践中,保险企业也不予为该类所谓“机动车”办理交强险,所以,导致无法投保交强险的后果并非投保义务人主观意愿所致,该种状况不具有可责难性,故投保义务人亦不得因此加重责任。
案例讨论:您认为:案涉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车辆所有人是否应当先行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如该车辆在客观上无法投保交强险,仍判令其先行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是否有失公允欢?法律能否强人所难?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