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弯弯”被强行拖拽事件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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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一名叫“弯弯”的女孩在北京和颐酒店被陌生男子强行拖拽的事件持续在网络发酵。先是4月5日晚上“弯弯”在新浪微博发布事件始末,接着4月6日早上CU检、方圆等法律类微信公号对事件发声,新浪网、搜狐网对事件后续进展进行跟踪报道。

让我们一起简单回顾事件的始末,4月3日晚上22:50,女孩“弯弯”在北京和颐酒店搭乘电梯到4楼客房,一名陌生男子尾随并欲将“弯弯”强行拖拽带走。事件持续约3分钟左右。期间,女孩呼救但被经过的酒店服务人员误以为小两口吵架,一名搭乘电梯经过的女住客帮助“弯弯”脱离危险。在众多住客围观的情况下,该陌生男子逃离现场。随之舆论讨论的焦点在于酒店的安保问题、围观群众的搭救问题、“弯弯”自救问题等等。

由于事件后续处理还在进行,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思考一下这个事件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问题一:
强行拖拽“弯弯”的男子犯罪了吗?
我们的法律是讲证据的,目前没有证据证实这名男子出于强奸、抢劫等犯罪目的,所以虽然我们拥有无限的怀疑,但最后还是要看证据说话,所以至少现在尚不能认定陌生男子的行为构成某种犯罪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等形态。但是陌生男子强行拖拽“弯弯”的行为可以理解为“拦截”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至少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可以对陌生男子予以行政拘留、罚款。
问题二:
现场群众见死不救,是不是犯罪?
一些围观的群众没有施救,并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因为不作为犯罪,刑法理论上要求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作为的能力。但是围观群众对“弯弯”并没有法律上、职务上的保护义务,比如说他们不是“弯弯”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也不是具有维护社会治安职责的警察等等。另外,即使有作为的义务,还应当有作为的能力。如果没有作为的能力,仅仅具有作为的义务,也不能认定围观群众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围观群众没有施救,我们可以谴责,但还上升不到犯罪的地步。这是因为,法律只能要求我们不做坏人,不能强求我们去做伟人。
问题三:
出手相助的女住客的行为如何评价?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不法侵害”,并不一定要是“犯罪”那么严重的程度。在“弯弯”被强拖到楼梯口时,出手相助的女房客仅仅是不让“弯弯”被拖走,并没有对陌生男子造成身体上的损害,所以其实还上升不到法律评价的层面。即便当时女房客或其他围观群众采取对陌生男子造成身体伤害的方法解救“弯弯”,只要其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也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所以在遇到“不法侵害”的事件,不管是他人还是本人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法律还是鼓励我们出手的,但也仅限于鼓励,不能作为义务来要求。
问题四:
网友支招的“打砸他人”财物实现自救,靠不靠谱?
类似“弯弯”这样的“落单女孩”处于被强行掳走的危险境地,网友支招“落单女孩”通过打砸他人手机,划伤他人汽车等拖拖延时间,并实现自救。小编认为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免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法律上看,人身权比财产权更为重要,通过损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避免人身权遭受损害,并没有超过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所以网友的支招,至少在法律上还是靠谱的。
最后,但愿这样的事件以后不要发生,也但愿我们每个善良的女孩,都不会遇上这样恐怖的事件。
ps:本文图片均来自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