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律师助理整理的社区矫正流程全览:从入矫到解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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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社区矫正告知书后,不等于就可以自由行为,需要遵守一系列的监管规定。当事人的活动范围会受到限制,必须按时报告,接受教育学习。社矫工作人员会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进行扣分,可能导致被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建议的负面后果。因此当事人必须对社矫制度有足够的了解,积极表现,争取被评为积极分子,顺利解矫。
为此我们专门整理了相关规定,将社区矫正从入矫到解矫,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都做了归纳,期待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和感兴趣的同行朋友有所帮助。[整理依据见文末]

一
社区矫正简介
1.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相对应的一种刑事执行方式,是将罪犯放到社区中,通过司法局、司法所等组织对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开展教育帮扶,针对性的纠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让罪犯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2.社区矫正的由来?
在《刑法》规定社区矫正之前,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为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督考察。比如北京市房山区法院2002年出台的《关于被判处缓刑、管制人员考察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公安对罪犯进行“跟踪式”管理,成立帮教小组,组织学习或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规定最低公益劳动时间和每月不低于8小时的集中活动时间。
社区矫正最早出现在美国,作为罪犯改造方式的一种。其背后的理念认为人的心理和行为是社会化的结果,犯罪心理和行为是可以改造的。我国从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2011年《刑法》正式规定社区矫正制度,将社区矫正制度作为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方式。
二
入矫之前的环节
1.哪些人适用社区矫正?
宣告缓刑的罪犯、判处管制的罪犯、决定假释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2.在哪里社区矫正?
适用社区矫正的,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居住地指实际居住的县(市、区)。经常居住地为经常居住的,有固定住所、固定生活来源的县(市、区)。广东省规定经常居住地需要满足罪犯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3.决定社区矫正必须要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吗?
根据广东省的规定,无论法院、监狱机关、公安机关作出社区矫正决定应当委托县级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见表),由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

4.调查评估需要调查哪些内容?
调查评估是对罪犯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社区的意见、对社区的影响等情况做评估,为决定是否能将罪犯放置在社区中做参考。
调查的内容包括:罪犯居所的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在社区内的一贯表现,居委会村委会和被害人意见、犯罪行为对所在社区的影响,对拟适用管制、缓刑的被告人建议禁止的事项,拟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核实具保人是否具备担保条件等。
三
入矫之后的监督管理
1.社矫对象由谁管理?
进行日常管理的是司法所的社会矫正工作人员。比如社矫对象向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报告最近的活动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社矫对象到某地参加教育学习。
县级司法局负责对社矫对象的考核、申请审批等工作。比如社矫对象需要离开居住的县的,需要司法局批准;依据社矫对象的周期考核结果决定对其表扬、警告等。
2.决定社区矫正后,社矫对象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被决定社区矫正后,社矫对象要携带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社区矫正告知书等材料到县级司法局报到。司法局办理接收手续,为社矫对象建立社区矫正档案。社矫对象将出入境证件交给司法局保管。
之后,社矫对象需要在3日内到司法局指定的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司法所会为社矫对象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记录的档案,为社矫对象制定专属矫正方案[矫正方案示例见文末],确定日常对社矫对象开展教育帮扶的矫正小组成员。然后进行入矫宣告,告知社矫对象需要遵守的行为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后果。
入矫宣告的内容主要有:判决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的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其职责等事项。
3.不按期到司法局报到会有什么后果?
社矫对象需在判决书/裁定书生效后,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10日内到县级司法局报到。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报到,县级司法局会书面告知家属、监护人等人,社矫对象没有按期报到,并书面通知法院或原执行机关,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
超过一个月的,司法局将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
4.社矫对象应当遵守哪些方面的规定?
社矫对象在入矫宣告的时候,司法所会将需要遵守的规定详细告知。主要包括几方面: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
此外,社矫对象未经批准,不得接触其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控告人、举报人、同案犯等可能诱发其在犯罪的人。矫正对象需要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的,需要经司法局批准。
【例】2015年王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社区矫正期间,配发给王某的定位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无法联系到王某,时间超过一个月,构成脱管。于是司法局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收监执行原刑罚。
5.社矫对象离开居住的市、县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社矫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的,需要审批(在设区的同一市内跨区活动的,不属于离开居住的市、县)。
审批权限为:(1)申请外出的时间在7日内的,由司法所审批。(2)申请外出时间在7日至30日的,由司法局审批。一般每次批准的时间不超过30日。(3)特殊情况需要超过30日,或者两个月外出时间累积超过30日的,需要经市级司法局审批。(4)因工作、居所变化,需要变更执行地的,需要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申请,由县级司法局审批。同意变更的,社矫对象需要在7日内到新执行地的县级司法局报到。(5)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由县级司法局批准,批准一次有效期6个月。
申请的程序:申请人需要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外出的事由、外出地点、起止时间等,并附上相关材料。司法所需要核实内容的真实性。
外出期间的管理:外出期间,需要接受司法所电话、实时视频等方式的监督管理。也可以由目的地的司法局协助监督管理,社矫对象需要接受目的地社矫机构的监督管理。社矫对象返回居住地后,需要向司法所报告,办理手续。
【例】阜阳市一家医院的主管护师张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阜阳市颍州区接受社区矫正。2020年初,新冠疫情期间,张某主动向区司法局申请希望能去武汉参与抗击疫情,得到了司法局的批准。
6.对社矫对象可以采取几类管理措施?
司法局会对社矫对象的分类管理措施:普通管理、重点管理、特殊管理。一般在第一个考核周期,实行重点管理(特殊管理除外),后期的管理类别可以根据前一个周期的考核结果调整。
7.采取各类管理措施的条件?
采取普通管理的条件:社矫对象经一个考核周期,被考核认定为合格的,在下一个周期实施普通管理。
采取重点管理的情形:社矫对象被登记接收后的第一个考核周期,或累计被扣8分以上,或一次性被扣4分以上,或被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或经评估为再犯罪风险高,在下一个考核周期实行重点管理。
采取特殊管理的情形:社矫对象被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属于犯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等可能实施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对社会稳定具有重大不良影响行为的,在批准确定的时限内实施特殊管理。
8.每类管理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1)社矫对象需要遵守的规定。

此外,社矫对象还需要遵守外出、会客、禁止令的规定:j对于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报告。k保外就医的还需要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身体情况,每3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l适用禁止令的社矫对象需要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的,需要报请司法局审批。
(2)司法所可以主动采取的监管措施。
司法所可以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措施,可以采取电子监控、电子定位等科技手段加强监管。可以要求社矫对象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定期与保外就医对象的治疗医院联系,掌握疾病治疗情况。定期到社矫对象的家庭、单位、学校、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情况。
9.扣分制考核是什么?
对社矫对象一定期限内(广东省规定为3个月)遵守行为规则的情况,采取扣分累计的方式,违反一次扣减一定分数,最后累计。
考核周期:3个月为一周期。第一个考核周期自登记接收之日,截止日为登记接收次月起第3个月的月底之日。
扣分原则:违反行为规则的,扣1-5分。情节轻微,经教育后立即改正的,酌情从轻;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从重扣分。每个违规行为不重复扣分。
扣分的权限和程序:社矫工作人员有权扣1分。扣2-3分的,由社矫工作人员填报,司法所所长审批。扣4-5分的,由社矫工作人员填报,司法所所长审核,司法局审批。
应当扣分的具体情形列举:《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的暂行规定》(粤司办[2013]235号)第14条。

10.考核结果会对社矫对象产生哪些影响?
考核结果一周期评定一次,将社矫对象扣减的分数累计。该结果会影响社矫对象下一周期适用哪种管理类别,影响社矫对象评定表扬、积极分子,表扬、积极分子是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的重要依据;也可能使司法局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11.哪些情形可能导致司法局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

四
社区矫正的解除和终止
社区矫正期满后,社矫对象就可办理解矫手续,解除社区矫正。
如果社矫对象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则社区矫正终止。
【整理依据】
全国性规定和广东省规定:《社区矫正法》(主席令第四十号)、《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以及《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粤司〔2013〕104号)、《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的暂行规定》(粤司办[2013]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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