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老人上门挑衅反受伤,肋骨骨折由1根变4根,轻微伤变轻伤?
案件本身很普通,但是因为描述的离奇,在好多人看来,就成了离奇案件。在接触的案例中,很多人都觉得自己的案件特殊,比如今天说的案例,伤者在医院第一次检查是1根肋骨骨折,可是一个多月后再次复查成了4根肋骨骨折,离不离奇?其实,案件并不离奇,肋骨骨折案例,基本都是这个规律,这是基于肋骨骨折特点决定的,但发生在个案当中,当事人又不懂专业知识,所以难以接受这个“奇怪”的结果。所以,医学、法医学的知识普及,还是有必要的。
一起普通的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
李某与孙某是邻居,因为邻里之间不和,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执,一天,孙某主动到李某家理论,并辱骂李某,双方因情绪失控发生冲突,厮打过程中导致孙某受伤(70岁),报案后,孙某至医院就诊,胸部CT显示左侧第7肋腋中线处内缘骨皮质不连续,对位良好,余两侧肋骨走行自然,骨质完整。诊断:左侧第7肋骨骨折。孙某向办案机关申请伤情鉴定。现场无监控视频,伤者方称对方殴打孙某致伤,李某称中间只是拉拉扯扯而已,不会导致如此重的伤。
一个月后复查,肋骨变为四根
孙某出院后,按照医嘱在一个月后到医院进行复查,肋骨三维CT显示,左侧5-8肋骨骨皮质连续,未见明显骨皮质折断或错位,诊断:左侧5-8肋骨陈旧性骨折。
伤情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
根据受害者的申请,法医对其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根据笔录、病历资料、影像资料,结合外伤史,确定本次左侧5-8肋骨骨折系厮打所致,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4 b)之规定,孙某本次损伤符合轻伤二级。
案件转为刑事案件
本案办案机关定性为故意伤害,轻伤鉴定意见出具后,将鉴定意见送达双方当事人,同时对李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李某不服鉴定意见,提出重新鉴定,办案机关审查后认为不符合重新鉴定情形。
鉴定的合理之处
肋骨骨折从开始的1根变为后来的4根,其实是合理。这就要说说肋骨骨折的特点。当肋骨出现线性骨折时,基于线性骨折难识别、早期难发现和目前的检查技术手段受限,初期往往难以准确诊断骨折数量。一般来说,需要通过后期复查,看肋骨骨折处是否形成骨痂来判断初期是否存在骨折。本案中肋骨骨折就符合这个规律。早期只显示1根骨折,其他肋骨走行自然,后期复查显示多根肋骨陈旧性骨折,对位良好。
鉴定疑点
一、鉴定意见作出后,办案机关只是告知了鉴定意见,未将鉴定意见复印件交给李某,这种情况下,李某如何分析鉴定意见是否合理?如何提重新鉴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规定,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由鉴定人签名或盖章。通过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第九十七条规定,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得出,鉴定意见其实就是完整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而不能只把鉴定意见(鉴定结论)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现在案件已经到检察院了,律师阅卷后才看到这份完整的鉴定意见书。这是程序上的瑕疵。
二、本案是否应进行伤病关系分析?案发时孙某已70岁,目前提供的资料来看,仅对肋骨骨折进行了评价。其是否存在骨质疏松?应该予以考虑。
骨质疏松属于全身骨骼疾病,骨折可以发生在全身各个部位,但多数发生在松质骨较多的部位或集中应力之处。在本案中,应考虑外伤史及外伤的作用是否足以导致肋骨骨折。外伤足以导致肋骨时,进行伤病关系分析。
通过《中国法医学杂志》2018年增刊的一篇文献《骨质疏松合并肋骨骨折伤病关系分析1例》来看,案例中的伤者63岁,被人打伤胸部致左侧3/5/6肋骨骨折,同时发现其存在骨质疏松,分析认为其肋骨骨折系外力与自身骨质疏松共同作用所致,损伤程度在原基础下降一个等级,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3.2条之规定,鉴定为轻微伤。
本案中,鉴定意见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定性和走向,因此,法医鉴定需要慎之又慎。作为办案机关,也应该严格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