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在校打篮球受伤索赔25万,法院判同学不担责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法轩 记者 顾潇)扬州一名高中生小张课后在学校打篮球,结果被同学小李扣球盖帽倒地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小张将小李以及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25万元。法院审理后发现,小张事发前刚刚在运动会上受伤,且小李和学校没有侵害故意或严重违反比赛规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最终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小张是扬州高邮一名高二学生。一天,在学校课后活动期间,小张在球场打篮球。小张投篮时,同学小李上前盖帽,小张当即倒地不起,被确诊为左腿膝盖韧带撕裂、关节半月板损伤。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小张认为,自己受伤是由于小李和学校监管缺位造成的,便将两方起诉到了法院。

小张表示,事发时,他正在球场上独自练习投篮,对于小李突然盖帽的行为,他事先并没有预见,并且因为篮球场地面坑洼不平,这才导致严重摔伤。他认为小李及其父母和学校应该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5万元。

小李表示,打篮球本身属于体育竞技类活动,在打篮球过程中,他对小张投篮进行扣球盖帽的行为,符合篮球的竞技规范,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应该承担责任。

而学校表示,事发时正处于学生课后活动期间,学校已经尽到了管理和教育责任,小张作为高中生,应该认识到篮球竞技中存在的风险,受伤的责任应该由小张自己承担。

在法庭调查环节中,双方当事人争论不休,5名出庭作证的同学对事发现场以及事情经过的描述也存在很大出入,无法判断当时具体的情况。承办法官于谦从作证同学的发言中,敏锐地捕捉到一个细节:即原告小张曾在学校运动会上腿部受伤。

法官当庭要求小张提供当时受伤的医院诊断报告、治疗记录材料。经核对发现,小张两次受伤的部位基本一致,并且两次受伤时间仅隔8日,这意味着小张在明知自身存在伤情的情况下,仍然进行跳投练习,他自身对风险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

同时,根据庭审中小张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小李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对于小李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因为小张没有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存在管理失责导致其受伤,对于学校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也没有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张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小张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法官介绍,《民法典》中设立了“自甘风险”条款明确了适用条件和阻却事由,鼓励文体活动参与者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对抗,在保护文体活动参加者基本权利的同时,又保障文体活动能够有序开展。在本案中,小张已年满十四周岁,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按照其年龄,已具备相应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并且其作为一名篮球爱好者,应该对参加篮球运动的风险有一定的预见性,自愿参加此类具有风险的文体活动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同时,小张在明知自己身体存在伤情的情况下,仍选择在球场打球,本身存在主观过错。因此,若其他参加者没有侵害故意或严重违反比赛规则,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校对 张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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