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三名民警用塑料袋套住嫌疑人头部进行殴打,致窒息死亡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渝0113刑初691号

“事前声明,本文章基本案情部分均系法院判决书记载内容,不存在造谣或改编,文章主观目的为学习与反思,不存在诋毁、诽谤行为。学习法律知识,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基本案情:

金大飞于2002年9月进入重庆市巴南区公安分局工作,2015年12月22日起任该分局刑侦支队侵财大队副大队长。

潘建国、喻波于2016年3月21日由重庆市精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到刑侦支队担任辅警。

4月12日,有人报案发生盗窃,潘建国、喻波根据辅警中心安排,协助民警邹大伟等人先后将嫌疑人王龙等人抓获并带回刑侦支队。

王龙于当日下午14时许被抓获带回后,安置于民警会议室旁边的小房间内。民警邹大伟对王龙开始搜身,将其皮带解下来放在旁边的桌上后离开,潘建国开始审讯,喻波负责看守。

期间,王龙身体和精神状态正常,但拒绝承认和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图片来自网络,与本案无关

16时30分许,金大飞前来,并得知王龙仍未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获取王龙的有罪供述,金大飞在房间里找到一个黑色布套直接套在王龙头上,并指使喻波、潘建国将王龙的双手反方向背铐,即将王龙的一只手从胸前弯过肩膀至背后,一只手反手从背部弯过腰,后将两只手用手铐铐在一起。

接着,金大飞让潘建国用皮带将王龙的双脚进行捆绑,后将房间内的一张木质四脚靠背椅放到王龙的背上,即椅子的两只前脚卡在其肩部,两只后脚卡在其腰部,并让潘建国、喻波二人背靠背坐在该椅子上,对王龙进行坐压,金大飞则坐在王龙背后的座椅上,用脚抵住其后背。

期间,王龙进行激烈挣扎,不断呻吟,大口喘气。约十分钟左右,金大飞因到刑侦支队副支队长办公室开会离开,离开前让中途离开又返回的潘建国看管王龙。

图片来自网络,与本案无关

金大飞离开后,潘建国继续对其进行审讯.王龙不说话,一直闭着眼,喘粗气,伴有嘴角出血。潘建国遂打电话向金大飞汇报称,王龙嘴角有血,似乎不舒服。正在汤某办公室开会的金大飞挂断电话后,表示自己去看看,然后回到王龙所在房间。

金大飞再次对王龙进行讯问,见王龙不说话,金大飞便再次指使潘建国、喻波将王龙双手反向背拷,将四脚靠背椅卡在王龙背上,让潘建国、喻波二人背对背坐在该椅子上。期间,王龙仍有挣扎和喘气。

几分钟后,喻波向金大飞反映王龙没有呼吸了,金大飞未重视。

图片来自网络,与本案无关

约三小时后,金大飞前来,用木棒敲击王龙手心数下,发现其没有反应,意识到王龙可能身体不适,遂摘掉其头套,王龙顺势侧倒在地,眼睛紧闭,面色苍白,呼吸微弱。

随后,邹大伟、喻波、潘建国一起将王龙送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最终,王龙抢救无效,于18时31分被医务人员宣布临床死亡。

图片来自网络,与本案无关

案发后巴南区公安分局对金大飞关禁闭一周,禁闭解除后,金大飞在该局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巴南区检察院投案。

潘建国、喻波接电话通知后,也主动到巴南区检察院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6年7月22日,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龙死亡原因符合身体特殊状态限制其呼吸运动所致急性死亡,心脏病理改变提示死者对其缺氧耐受力下降

另查明,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王龙亲属损失。

因被告人喻波的辩护人提出喻波有自首情节,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对金大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金大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二、潘建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喻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小编认为这是一起极端且不可接受的侵犯人权和滥用职权的案件。

首先,这种行为涉及到对人的尊严和生命的极度威胁。将塑料袋套在嫌疑人头部,导致其窒息而死是一种残忍的手段,严重违背了国际人权法和道德原则。任何形式的酷刑、虐待或非正当死亡都应该受到最严厉的谴责。

此外,这种行为也是对执法职责的严重滥用。作为公权力的代表,民警应该维护法律和秩序,并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利益。然而,将嫌疑人置于如此危险的情境下,明显超出了合法执法的范畴,严重损害了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

这起事件还凸显出了相关的系统性问题。警务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并对滥用职权的警员进行惩处。此外,应该加强警察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最后,这起事件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它引发了公众对执法机关的质疑和不满,对社会稳定和秩序产生了冲击。因此,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回应公众的关切,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并恢复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总而言之,我们应该坚持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原则,促进公平公正和法治的社会秩序的建立,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依法治国,有法必依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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