卤制熟食加硝水获刑 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
中国江苏网9月9日讯(记者 张扬 通讯员 邓拓)色彩鲜艳美食往往更能吸引着人们的眼球,引发食欲。但是今近日,江苏徐州铜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却给我们提了个醒,颜色特别鲜亮的熟食要慎买。
2013年6月24日,铜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在某街道进行检查,对一熟食店主李某销售的猪头肉、猪蹄子等食品进行抽样检测,结果显示其销售的熟食中亚硝酸盐残留量严重超标,达到3068mg/kg,远远超出国家规定的30mg/kg的标准,随后便向警方反映了该情况,公安机关在对李某住处进行搜查中,查获了一包重约500克的亚硝酸盐。
据被告人李某交代,她今年40岁,因丈夫在外打工,自己在家闲着没事,就想做点小生意补贴点家用。13年3月份,李某开始做起了熟食生意,刚开始她从庞庄市场买点煮熟猪头肉、猪蹄子等回家泡在调好的大料水中,等到卖的时候再捞出来。十几天以后,她发现这样赚钱并不多,索性自己多麻烦一点,到肉联厂自己买肉自己煮。为了让熟食色泽看起来更好看、更新鲜,李某学会了一个偏方,在锅中加入少量的硝水,也就是亚硝酸盐溶液。事实也正如李某所料,自己做的熟食因为看相上的提升,比其他几家熟食店更受顾客的欢迎,不仅自己的生产成本低了,销量也逐渐攀升。在李某从事经营活动的这一百多天里,她共卖出近两千斤的熟食。
铜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明知购买的硝水(亚硝酸盐)危害人体健康,仍以营利为目的,添入其卤制的猪肉中,并在其经营的流动熟食店向群众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另外禁止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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