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巍 | 演员该如何保护自己在拍摄中的人身安全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

我本人除了在大学教书和法律研究工作外,还承担一些社会职务,中国演员委员会常年法律顾问就是其中之一。通过我这些年的实践发现,演员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在拍摄过程中确实存在很多侵害人身伤害的隐患问题。在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些实践中的经验。

演员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在拍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可能遭遇一些人身伤害事件,如何应对这些突发事件,如何避免自己人身损害,如何为自己维权已经成为保障演员合法权益的重要课题。

正确购买保险是保证演员人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一般来说,演员在接片开始与剧组签订一系列合同,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剧组需要为演员购买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演员意外发生后最后的保障,对确保演员合法权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实践中,大多数剧组都会为演员购买一定数量的商业保险,不过,在这其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注意。

  1. 演员自己经常并不在意保险事项与金额

从实践中看,演员一般只关注片酬、档期安排和剧本,对商业保险似乎存在一种“可有可无”的态度,这是非常错误和危险的做法。商业保险与其他强制保险不同,其保险的受益人、金额、赔偿事项、免赔事由等规定都由具体的保险合同约定。换句话说,如果在购买商业险签订保险合同时,演员没有仔细阅读和审核,就可能造成意外发生时,根据保险合同无法得到有效赔偿的不利后果。

因此,事先审核保险合同不仅是演员经纪人应尽的义务,对于演员本人来说也要额外注意。条件允许的话,保险合同应该在充分吸收演员本人意见后,交由专业律师签订。在签订保险合同中,要特别注意几个方面:

一是保险受益人应该是演员本人。有的商业保险合同受益人写的是剧组,或第三人,这就相当于理赔之时在演员和保险公司之间“插了一杠子”,不利于演员及时得到理赔金。

二是要仔细核对免赔范围和免赔事由。从保险实际来看,越是免赔率高的保单,缴纳费用就越低,反之,则缴纳费用就越高。所以,同样保险金额的两个保单从表面上看都一样,其实,在赔付率、保险费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演员和经纪人绝对不能仅凭保单数额来简单判断是否已经购买了足额保险,必须仔细核对免赔范围和免赔事由。

三是要自己保管保单。毋容置疑,自己保管涉及到自身保障的保险单是最好的维权办法,除非特殊情况,保险单不能由剧组统一保管。

2.群众演员保险不到位

从剧组购买保险的实践看,买保险“看人下菜碟”的情况多有出现。大牌明星的保险金额居高不下,但是对剧组其他人员,尤其是一些群众演员来说,购买保险就是一件“奢侈的事情”。

从我国《劳动法》角度看,群众演员和主演都是平等的劳动者,他们之间不应该存在法律地位的不平等。群众演员的保险也应该被一视同仁,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其实,很多剧组没有算清楚一个帐,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即便是群众演员的医药费用也是依法由剧组承担的,为群众演员买足额保险,就是为自己买平安,是一件双赢的事情。

对于一些剧组只给“群头”买保险的钱,或者委托“群头”代理其他群众演员保险,这些都是无效和错误的。人身保险必须要落实到具体每个演职人员身上,不存在群体代理的情况。虽然,目前我国群众演员的生存状况不容乐观,大多数演员都以“能演上戏就不错了,谁还管保险”的心态居多,不过,这对于演员整体行业伤害极大,从长远上不利于我国整体演员发展。

值得剧组注意的是,在司法裁判中剧组是不能以所谓“群众演员没有保险”等行业习惯来进行抗辩的,也不能以事先已经委托“群头”购买保险来进行抗辩。剧组需要在保险金赔偿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为自己的过失代替保险为演员支付费用,这对剧组来说也是不划算了。

3.“文戏”“武戏”都要统一保险

剧组购买保险的偏好在于对“武戏”加重保险,对“文戏”却看轻保险。他们认为,武戏最容易出现意外,所以保险比较值,文戏一般不会出现意外,所以保险没有必要。从实践上看,文戏出现意外的可能性并不少见,即便是纯文戏的剧组在拍摄期间出现十几次意外伤害也较为普遍,所以,为文戏购买保险是非常必要的。

演员不能以自己出演文戏居多而忽视保险,片场突发事件很多,文戏遭遇伤害也并不少见。文戏演员也同样需要应该在出演前仔细核对自己的保险合同,如果发现剧组没有购买保险的,必须向剧组要求购买保险,在“要求”的过程中应该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日后发生意外时,向法院举证。

演员在片场如何保障安全

保险说到底都是“亡羊补牢”,不能从根本上避免演员人身安全,只有切实做好片场安全,才是维护演员人身合法权益的“未雨绸缪”。

我们强调片场安全的角度并不在于片场的管理制度,而在于演员本人对片场安全的注意。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因素:

1.演员对烟火师、道具组等涉及到人身安全的部门确认。剧组是聘用烟火师等部门的主管部门,对他们是否具有职业资格应该进行事先审核认定。但在很多情况下,剧组为了节约经费或其他原因,会使用一些没有事先经过审核的烟火师等人员,这对演员演出行为增加了很多风险因素。演员本人应该在演出提示剧组相关审核情况,并对其答复保留证据,一旦出现问题,这些证据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直接使用。演员也可以在未明确烟火师等道具人员是否有职业资格之前,拒绝危险演出,这并不违反《演出合同》,不会构成违约。

2.演员应该对剧组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医疗情况和自身安全特征。很多演员本身患有各类疾病,在演出之前应该如实告知剧组,并保留相关证据。

比如,有高血压或低血糖的演员不能出演高空戏,不能在过于压迫的环境下或者水下从事长时间工作。剧组在收到演员身体状况提示之后,应该合理安排替身,避免人身损害发生。如果演员没有事先通告剧组自身特殊状况,那么,一旦因为演员自身身体状况而出现意外,从法律上讲,就可能被算作是意外事件,剧组赔偿数额和程度就要大打折扣,保险赔偿也会因此部分无效。

演员人身损害的事后赔偿

1.从赔偿责任主体看,演员人身损害赔偿包括三部分

一是保险赔偿。保险赔付适用无过错责任,只要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就应该得到充分赔偿,当然,在保险公司赔偿义务履行完毕后,对责任人追偿的权利也就移交给了保险公司

二是剧组赔偿。剧组赔偿的法律依据有两类:一类是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剧组是演员的雇佣者,应该为演员在工作期间遭受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第二类是按照剧组与演员签订的《演出合同》,按照事先约定进行赔偿。对演员来说,第一类赔偿和第二类赔偿之间是有先后关系的,演员应该先依据合同主张赔偿,之后如果赔偿不足的,再依据强制法律向剧组主张权利。

三是第三人赔偿。如果演员人身伤害事由第三人造成的,那么实际责任主体就是直接行为人,即第三人。不过,在第三人赔偿之前,演员可以主张剧组先行赔付,然后由剧组出面进行追偿。也可以由第三人进行赔偿,如果赔偿金额不足,再有剧组承担补充责任。

2.从赔偿范围看,主要由以下几方面

一是实际损害。包括医疗实际支出、误工减少的收益等在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医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如果演员因此致残,还应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械、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用、后续治疗费用等。如果演员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以及家属相关发生的费用。

二是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遭受人身损害的演员可以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具体数额可以参照个人精神受损程度、痛苦状况、社会影响范围、责任人过错大小来进行衡量。

值得注意的是,演员的误工费用的计算问题,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构成:首先,有固定工资的按照工资和时间比例计算;其次,没有固定工资的,按照前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在证明过程中,演员需要自己举证收入状况,以往的《演出合同》、演出收益、交税凭据、银行收支等都可作为相关举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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