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起诉一个人之前,必须先获得他的身份证号等身份信息吗?
当然需要,但是身份信息不等于身份证信息,也不等于全部身份信息。
从法律规定而言。起诉,不需要获得被告的全部身份信息,不需要提供身份证号码、不需要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不需要提供被告地址确认书。
第一部分:被告明确的理论规定,也就是该法律规定的应然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即可,不一定在立案前非要知道被告的所有身份信息。有些信息可以在立案后依法调查,或者委托律师查询。
2、如何解释、认定明确的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也作出了与前述内容一致的规定。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因此,只要你只要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被告身份证号码,法院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
理论上,法院如今一般要求是被告的姓名和住址信息,无需提供其具体身份信息。当然,能够提供更明确的信息更好,便于诉讼进程的快速推进,但这些不是拒绝立案的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名字和年龄也不必要求绝对正确,比如被告名字中某一个字错误,但是与被告本名中的字是音近或形近是没有影响的,年龄也是如此。
而联系方式和住址是通知被告的主要方式,至少要求有一个是能够联系上被告人的。

第二部分:执法实践中,法院对被告明确的操作要求,也就是该法律的实然问题。
大白话就是法院怎么认定和接受你的起诉状。特别是如果没有身份证号的被告,甚至没有联系电话、常住地址,法院收不收、立不立的问题?
法院当然不会说不执行上级规定,但是它会在“等”字后面的信息上做文章。还是该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看黑体字,等信息后面的内容,所以法院会解释除了姓名、名称、住所,还需要身份证号码、户籍信息、地址信息,才能达到足以使被告与他人区别。
因而,要求身份证号、要求户籍地址、甚至电话、手机都是极其合理、合法的。
但是法院不会给你解释背后的原因的。
一是领导开会再次强调结案率太低了,考评指标完不成怎么办?各个审判业务庭的法官已经累的不行了,你们立案庭也要想想办法,要依法依规及时立案。什么叫依法依规及时!官方正确的废话。身为官场中人,立案庭庭长必须胸怀大局啊!
于是乎,各种不立案的骚操作,没有被告身份证号吗只是一个小小的机关而已,而且大部分原告可以忍耐,当然是为了顺利立案。
二是立案庭的人在餐厅吃饭的时候,总会有累得像驴子一样的的审判业务法官投来羡慕的眼光,你们真清闲、我们要累死。甚至会凑近低声说,别给我分案子了,再分我去你家住了。为何?案件太多,一直不回家,老婆已经把他扫地出门了。兔死狐悲啊?人情如此。
于是乎,各种不立案的骚操作,没有被告身份证号吗只是一个小小的机关而已,而且大部分原告可以忍耐,当然是为了顺利立案。
上述问题是什么?典型的本位主义,也是上级各部门坚决纠正的不正之风,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个拦路虎、绊脚石,表面看是立案难的问题,实质是本位主义、降低诉讼服务标准的问题。
实质是不能全身心为人民服务、为当事人服务、为纳税人服务的问题。

第三部分:如何解决大众立案难的问题。
在2022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沈亮表示,比如针对“立案难”问题,2015年5月,法院就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大大降低了立案门槛。据初步统计,全国法院目前能够做到超过95.7%的案件当场立案,长期困扰群众的“立案难”问题已经成为历史。
需要重点介绍一下我们能够立案的利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是规范登记立案程序。《规定》明确:对起诉、自诉,做到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接收诉状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予以释明;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决定的,先行立案;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二是《规定》明确了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材料的形式要求,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对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应当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当事人坚持起诉、自诉的,应当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看到了么,明确要求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提没提被告,没有!!!为何法院还要让出具被告身份证明?你我自然是清楚的。
中央许多政策都是好的,但是到了基层就走样。
三是《规定》要求人民法院要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方便,并在四个方面作了要求:一、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二、对当事人书写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三、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得未经告知补正退回诉状;四、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基层法院设置的一些立案门槛,当事人应当依法维权,而不是盲目花钱去请律师。(并不是反对请律师,而是没有必要为了民事立案,调取什么身份信息而聘请律师,大家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能省就节省一些)。

比如,最高法12368诉讼服务热线的投诉。援引北京日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不立案”投诉对下督办机制》的文章。
“我要投诉,福建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收到立案申请后,有案不立!”10月8日,接到王某的投诉后,最高法12368诉讼服务热线相关负责人柳珊立即进行了核查。
原来,王某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律师,今年8月31日通过网络向秀屿区法院提交立案申请。秀屿区法院与王某两次电话沟通,要求王某补充地址确认书后再予以立案。王某认为,秀屿区法院的要求不合理。
“提供地址确认书有利于推进后续审判工作,但并不是立案的必备条件。”柳珊说,最高法向秀屿区法院下发了督办函,要求对于当事人起诉材料齐全的先行立案,地址确认书可以立案后由当事人补充提供。督办当日,秀屿区法院对该案予以登记立案。
还是该篇文章:今年2月,最高法12368诉讼服务热线接到了当事人付某的投诉电话。付某反映,自己向吉林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后,南关区法院要求其补正被告的身份证号码等材料,但由于自己无法查找对方身份证信息,再次递交材料时,工作人员告知其如不补正材料则无法立案。
“要求当事人在立案时提交被告身份证号码的不立案投诉数量相对较多,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柳珊介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案件起诉条件之一是“被告明确”,有的地方法院便要求当事人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码,以此确认被告是明确的。但在实践中,特别是网络交易纠纷中,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码对于原告来说较为困难。
付某就是这种情况,“已经提供具体明确的被告信息,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情况下,仍被要求提供被告身份证号、所在社区证明等,这不符合登记立案要求。”接到最高法督办函后,南关区法院向付某了解了具体情况,先行收取诉讼材料,并协助其查询被告身份信息后,依法予以立案。

综上所述,所有亲爱的头条上的朋友们,一定要相信法律、依靠法律解决我们的实际问题,即使偶有挫折与不幸,也不是法律的问题,可能是仅仅是执法者个人的问题。不要灰心、莫要失望。还是教员的那句话: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
所有人都知道,被告的身份、地址信息当然越明确越好。但有些信息不明确的时候,不应该以此作为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一味推卸给普通老百姓,甚至转嫁给律师,使之成为盈利的一项非诉调查业务,从而加大民众的经济负担。
退一万步,即使不说法律制度规定,仅从人心向背而言,许许多多普普通通的老百姓走进法院,就是对法院的信任和认可,如果一味设置莫须有的门槛,让那些只能依靠法律保护和生活的人们如何生存,他们会走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