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花八十万买奔驰,结果是2年前的库存车 “店家改了合同没告诉我” 律师:已构成违约!

周女士反映年初她花了八十万买了一辆奔驰跑车,上牌的时候才发现车是2022年生产的。

周女士在浙江杭州从事“大健康”产业,今年1月份她在杭州上城区下沙大道上的浙江之信奔驰4S店买了一辆橙色的奔驰AMG-GT50四门跑车,说是取“心想事成”的寓意,总价80万出头。

采访时她开来了这辆车,说是在来的路上出了事故右后车门撞上了路边凹下去一块。

周女士:这个车当时的时候他们跟我讲,这个车是新车,到店才没几天,最主要是这个车颜色好看嘛,“心想事成”的,很适合我开的,反正销售员说一大堆,然后我就想想看置换这辆嘛。

周女士说自己也不是第一次来光顾这家店了,此前花60万买过一辆奔驰轿跑体验都还不错,所以这回也没多在意,等到3月19号她去车管所上牌才发现这辆车的生产日期是2022年,当时税款手续都齐全了,也就只能先把车牌上了。

周女士:去上牌的时候,他们都说这是库存车。

记者:那你当时买的时候,有没有跟他说你就要新车?

周女士:说的呀,他知道我要新车的,我每次买奔驰车,我就是跟他强调的,我一定要新车的,他说这个就是新车的。当我发现以后我再去找商家,商家呢就轻描淡写的一句话,就认为,你当时不看仔细的?他就认为,这不是很简单吗,这个车我们店出去的,任何事情我们都会那个的,然后他始终不承认他是库存车。

周女士说她找4S店理论,工作人员拿出了一份合同上面写着“客户知晓此车为2022年8月份生产”,她表示关于这份合同还有个插曲。

周女士第一次我合同看得很仔细的,上面是没有写的,但是只是呢,他把送我的写成了要我花钱的,一万九千八,所以他后来就说,他给我重新再写过。我认为他已经送了么,我就不看仔细了,其实他后面编了一句话,他说2022年8月生产的。

周女士说还好自己有拍照记录的习惯,手机里存了第一份合同的照片。

可以看到两份合同都有双方的签字,大体内容也基本一致,区别就在于周女士拍下的这一份,写的是自费19800元享受一系列服务,在店方给出的版本中没有这个部分,并在第四条的末尾多了一句。

“客户知晓此车为2022年8月份生产”

周女士觉得自己被套路了,她想要个说法。

周女士:我就觉得它还是要按差价补给我嘛,这是最基本的嘛。

浙江之信奔驰4S店 工作人员:我们公司跟集团有规定,不能接受(采访)。您留一下您的信息,然后我让新闻发言人跟您联系这边。

店方人员表示不便接受采访,后续会安排专人跟周女士沟通,第二天一位自称浙江之信客户权益官的周经理联系了记者。

浙江之信奔驰4S店客户权益官 周经理:有关产品交车的争议,经核实呢,车辆定购合同和交车确认单上都有标注车辆生产日期的,客户都有签字认可。

记者:那她的意思是说,合同修改的部分,没有告知过顾客,顾客的说法是这样的。

浙江之信奔驰4S店客户权益官 周经理:这个肯定是客户签字认可的,肯定是客户有确认才签字的,我们公司肯定是以她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的。

周经理表示关于车辆是否为“库存车”,后续会与周女士进一步沟通,但目前的各项手续齐全,周女士不认可对方的说法表示后续会通过其他途径维权,她也想提醒大家,如果遇到修改合同的情况一定要仔细查看,不能大意。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

头条号作者“大兵叔叔”@大兵叔叔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已构成违约!

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分析,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所以,4S店提供的合同包含格式条款,关于车辆生产日期这一与消费者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如果4S店未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周女士注意,那么周女士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其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S店在销售车辆过程中,如果存在隐瞒车辆真实生产日期、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就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4S店如果明知周女士认为购买的是最新生产的车辆,却故意隐瞒车辆为库存车的事实,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

再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本案中,4S店有义务向周女士如实告知车辆的生产日期等关键信息,而隐瞒这一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周女士作为消费者的知情。

最后,4S店表示愿意继续和周女士进行沟通,而周女士则表示,4S店的做法很伤人,自己会通过法律途径处理这件事情。

最后,提醒大家的是,在签订合同等重要文件时,一定要仔细审查,避免陷入类似的消费陷阱。

(零度时评综合1818黄金眼、头条号作者@大兵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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