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红嫂来说法 |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领证,补办结婚登记后原配还能否追回此前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吗?

井冈红嫂来说法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领证,补办结婚登记后原配还能否追回此前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吗?

前言

为进一步增强妇女儿童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为建设法治、平安江西发挥妇联组织积极作用,吉安市妇联开设“井冈红嫂来说法”普法小栏目,通过以案释法、法条解析、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及维权知识,大力引导妇女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

典型案例

张美与陈帅于2007年举办婚礼,但一直未领取结婚证。两人育有子女,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3年,张美与陈帅补办结婚登记,但仅一个月后双方便离婚。

诉讼中,张美提供证据证明陈帅在2017年至2023年期间与李梅存在大量资金往来,主张陈帅赠与李梅的款项无效,要求李梅返还相关款项。

张美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在线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补办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效力溯及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之时,但此溯及力仅限夫妻内部。本案中,李梅作为善意第三人,接受赠与时无法预知陈帅与张美会补办登记,其行为不违背公序良俗,赠与有效。而张美长期怠于登记,放任陈帅处分财产,存在过错,无法对抗李梅。所以,法院驳回张美要求李梅返还补办登记前赠与财产的诉求。通过这一案例,我们深刻认识到婚姻登记不仅仅是一个形式,更是保障夫妻双方及相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程序。希望广大群众都能从中汲取经验,在婚姻大事上保持谨慎,依法依规行事,共同营造和谐、稳定且受法律保障的婚姻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条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原标题:《井冈红嫂来说法 |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领证,补办结婚登记后原配还能否追回此前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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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安市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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