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晶等人非法获取被害人个人信息...
(三)王某晶等人非法获取被害人个人信息、非法侵入被害人住宅、毁坏财务,应追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2023年11月26日17:30分,王某晶伙同王某利、马某超等人非法获取获取李圣上下班路径、住所信息,非法侵害被害人个人信息。
张某等人多次来被害人工作场所及附近围堵被害人,殴打被害人,其掌握的被害人信息系来源于王某晶等人。

依据《刑法》第253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F院、最高人民某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253条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规定,王某晶、王某利、马某超等四人和张某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2023年11月26日19时许,王某晶伙同王某利、马某超再冒充物业工作人员,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被害人多次要求其退出住宅,其拒不退出,堵在门口,还故意伤害(有鉴定)被害人及家人,故意毁坏财物(两次踹门,有评估),以上均有视频证据。王某晶等人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
(四)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并无明显主从之分,均系主犯,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2024年8月23日张某讯问笔录第2页供述,王某晶准备找人收拾李圣,肯定得好好弄他,并且跟张某说找人把李圣的抖音号封掉。
讯问笔录第3页,张某供述大约过了两天的中午,我和朋友方某龙开车去李圣工作的律所,坐电梯上去找李圣。王某晶问张某还有什么办法能出出气,然后张某说那不行我恶心他一下,晚上去把律所门锁上,王某晶同意。
两天后的晚上,张某和李某龙去律所门口用一个U型锁把大门锁住了。拍照片微信发给王某晶,王某晶微信回复说真解气。
讯问笔录第4页,张某供述2024年春节前,王某晶给张某打电话,说李圣太可恶,不行直接打他一顿吧,多少费用王某晶给。张某开车去了律所大楼,路边停车等着李圣出来,看到被害人出来,跟上去拍了照片用微信截图发给王某晶。王某晶约他第二天在王某晶办公室见面,第二天张某就去了,王某晶微信给其转了2万元。
讯问笔录第5页,张某供述2024年6月份左右,王某晶说让张某找俩打手教训李圣。作案后当天傍晚张某就给王某晶打了电话说“姐,我帮你教训完了”,王某晶说太特么解气了。
2024年9月11日张某讯问笔录第3页,张某明确交代2023年12月份一天晚上和李某龙去至普所锁大门,拿出塑料袋内的粪便涂抹在大门上。被问到为何要这样做,张某明确说,就是想恶心恶心李圣,替王某晶出气。
以上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提交的多次视频可知,王某晶、张某、李某龙、张某等人多次去被害人工作场所拦截、追逐、辱骂被害人,且王某晶2次雇佣打手殴打被害人,其主观恶意极大。
王某晶、张某、李某龙、张某等人以出气、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为目的,多次实施加害行为。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并无明显主从之分,均系主犯,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综上,被告人王某晶等人应以寻衅滋事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以上事实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很大影响,而检察机关遗漏上述七次违法事实,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7条:“审判期间,人民F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某检,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之规定,恳请贵院建议人民某检追加王某利、马某超、庞某霞等人为被告人,变更罪名为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