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头乐”肇事谁担责?
老头乐,即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近年来因其价格便宜、操作简单而备受老年人青睐。不久前,广西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驾驶“老头乐”造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起因就是代步车长期借给亲戚,亲戚又转借他人,借来借去,驾驶“老头乐”发生事故。
事情发生在2022年10月30日,林令晨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搭载余浩,和同向骑摩托车的刘程相撞,刘程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林令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电动四轮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程、余浩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程受伤住院14天。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此后,刘程将林令晨、余浩,以及电动四轮车的购买人林放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3万余元;林放、余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法院查明,林令晨驾驶的无号牌电动四轮车是林放买的,但林放年事已高,基本不再用车,平时都是余浩在用。事发当日,林令晨向余浩借车行驶时发生了交通事故。
经司法鉴定:该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归属汽车;该车的转向性能有效,制动性能及灯光性能不合格,车辆也没有投保交强险。
法院认为,机动车的驾驶人是车辆的实际运行控制人,林令晨作为肇事司机,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案涉电动四轮车的制动性能及灯光性能不合格,车辆管理人余浩在明知车辆存在以上不合格因素的情况下,仍然出借车辆,必然存在安全隐患。此外,林令晨没有取得相应驾驶证,余浩出借车辆时没有审查就盲目将车辆借给他,成为事故发生的隐患,余浩存在过错,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案涉车辆虽是林放买的,但平时车辆由余浩使用及日常管理。事发当天,林令晨直接向余浩借车,出借车辆亦是余浩行使车辆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林放年事已高,平时不能驾驶也不再管理车辆,对风险无法控制,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林令晨赔偿刘程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余浩赔偿2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据中国普法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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