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内退货被鉴定为非原件遭拒收,法院判了!

收货后只试穿了一次的两件羽绒服,在七天无理由时限内退货,却被告知一件系原件、另一件并非原件,因而遭到商家拒收。无法退货怎么办?一起来看案例!
典型案例
“收到羽绒服后,仅试穿了一下就放在家里,商品吊牌等保存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而且退货时间在‘七天无理由退货’期限内,消费者有权将这件羽绒服退货。”沈先生说。2023年10月某日,沈先生在某网络平台的某官方旗舰店购买了L码和M码的两件情侣款经典羽绒服。收货后,沈先生试穿了一下,便收了起来。然而几天后,“双11”电商大促活动提前来袭,沈先生发现折扣力度很大,两件羽绒服的价格比之前降了不少,于是,他于10月19日申请了退货退款,并以新的价格买入了两件同样的羽绒服。
然而,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其中L码的羽绒服却被商家以“质检未完成”为由拒绝退款。沈先生不解,于是申请购物平台客服介入。卖家向平台做出说明,表示沈先生寄出的商品经验货非其店铺内的商品,请求平台关闭沈先生的退款申请,并向沈先生发送了退货视频。对于这样的解释,沈先生不予认可。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商家将此件羽绒服通过快递寄回给沈先生,但沈先生拒收,于是,该退件在快递公司“躺”了3个多月后,商家才重新收回该退件。
双方抗辩,法官释法说理
“领标的材质和尺码标签不一致,沈先生退货的商品水洗标上的PO单号在卖家的系统中没有溯源查询结果,服装袖口、口袋、袖带、袖口等多处材质、做工等与正品不同……”庭审上,商家的代理律师提交了该羽绒服实物、库存样品以及仓库的退货视频,以此说明沈先生退货的羽绒服与其售卖的商品有明显区别。
商家指出,收到退货时,羽绒服未配有吊牌,因而无法通过吊牌来判断该羽绒服是否是其交付的那件。对此,沈先生称,收到羽绒服后试穿完就退了货,没有注意到水洗标、领口等问题,但吊牌等保存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且退货时间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有效期内。针对商家的说辞,他表示同样不能确定商家所说与其退货的是同一件羽绒服。
沈先生退回的衣服与商家交付的是不是同一件成了双方的争论点。承办法官分别查看了双方提供的发货视频、退货视频,但视频都较为模糊,且退回的羽绒服与商家库存商品外观仅存在细微差别。法官认为,沈先生作为普通消费者,收货时无从知晓商家所谓的正品样式,不能要求其尽到如此严格的审查义务。作为专业的服装销售者,退货与发货是否一致,举证责任应在商家,但商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不是同一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沈先生主张符合该退货退款的规定。

莎主播说
消费者在网购时仅凭图片和文字展示,不容易判断商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于是法律赋予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即消费者在对网购的商品不满意时,可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是“无理由”不代表“无限制”“无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是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前提。
“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相关的法律知识
1. 七天从哪天开始起算?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2.“无理由退货”需具备哪些条件?
消费者需要明确的是,“无理由”并不等于“无条件”。这些条件,您可得看准了!
条件一:
网购商品的目的需为生活消费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退货。
条件二:
商品也有“绝对不适用”和“相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绝对不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您所购商品不得是下列商品:
1. 消费者定作的;(例如,商家按照你的要求,为你的男/女朋友专属定制的情人节礼物,此类商品很难再出售给他人)
2. 鲜活易腐的;(例如,端午佳节网购的新鲜粽子,就属于“鲜活易腐”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3.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 交付的报纸、期刊。
对于不能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商品销售者也负有特定义务。对于上述四类商品,商家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进行明确标注。
“相对不适用”
消费者要注意的是,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对于以下三类商品,如果在购买时经过了消费者的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1. 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2. 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3. 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对于上述三类产品,商家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商家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条件三:
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也就是说,在商品完好的前提下,商家不能以“已拆封”“已试用”为由拒绝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请求。另外,如果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记者:常俊青、王莎
编辑:冯佳妮
审核:岳楠
监制:和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