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裔儿童允许“双国籍”?高净值人士双重国籍可能引发哪些风险?

最近小编收到了很多询问,在美国出生的孩子是不是可以在中国上户口?


这个问题显然是老生常谈,但为何最近这么火爆呢?


原来在xhs上有网友表示,现在国籍冲突儿童鼓励上户口。


图源:小红书


网友还给出了非常详细的办证经过。


中国的国籍法第五条已经明确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但是对于世界上少数一些国家,特别是美国实施落地国籍政策,凡在美国出生的婴儿都自动成为美国公民。根据美国1868年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在美国归化,并受美国司法管辖的人,都是美国公民以及其所居住州的居民,任何州都不能制定或执行任何削弱美国公民权利或豁免权的法律。


所以是不是美国出生的宝宝现在就是“双重国籍”了呢?


在这一问题上,我们需要重申,中国一向不承认双重国籍,一旦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加入别国国籍,等同于自动放弃中国国籍。


目前中国会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给国籍冲突儿童颁发旅行证作为方便出行证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承认双重国籍!


对于这一点,在中国驻其他国家的领事馆上,也有明确的说明,即虽然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在国内外出生的事实上存在国籍冲突的人员,可申请旅行证。



那么应该怎么办理呢?


第一步:申请《办理户口通知》,线上线下都可以办理。



具体方法需要进入当地公安局的公众号,点击政务服务-出入境业务-国外出生儿童申请《办理户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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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要求填完信息后,就等待审核,一旦收到审核成功的通知,需要带上原始材料到公安局核查,一切顺利就可以领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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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网友提交申请到领取通知大概用了两天时间,希望大家都这么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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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网友还表示,领取《办理户口通知》时,一定要带上所有“经过三级认证”的出生证明、结婚资料、永久居民证件或者是签证。


(三级认证是指“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材料经使领馆认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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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入户


字面理解就是正式上户口,预约拟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者户证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这篇文章很多人都在转发,还有网友好心提醒大家,千万别擅自主张给孩子“倒时差”。


原来这位网友表示因为孩子在美国出生时的时间是晚上,按照国内的时差,已经是第二天的早晨,于是家人在回国上户口时候选择了用国内时间登记出生时间。


这就变成了美国出生纸上和中国上户口时的生日日期不一样。这个需要证明我是我的问题,困扰了这位网友很久,所以提醒大家,千万别擅自主张修改出生时间,一切都要与出生证明上的时间一致。



01 01

亚洲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韩国(有条件承认)、菲律宾、越南、印度尼西亚、柬埔寨、孟加拉国、印度,斯里兰卡、巴基斯坦、叙利亚、约旦、巴勒斯坦、黎巴嫩、以色列、格鲁吉亚、亚美尼亚、伊朗、伊拉克、阿富汗、爱沙尼亚、阿塞拜疆、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卡塔尔、泰国、马尔代夫、东帝汶、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也门、日本(注:22岁前选择)、新加坡、乌兹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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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欧盟成员国除一些原来就在不同程度上各自承认双重国籍外,实际上在1997年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欧洲国籍公约》规定的某些范围内,如公约第五章第14条"法定的多重国籍"之1规定"任何缔约国应允许:(1)如果儿童因出生而自动获得了多重国籍,则可保留这些国籍。",是承认双重国籍的。

目前的欧盟成员国包括:法国、德国(有限期承认)、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英国(包括北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芬兰、瑞典、奥地利、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默许)、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共27个国家。


此外还有下述国家:挪威、罗马尼亚、波士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塞尔维亚、阿尔巴尼亚、乔治亚、摩尔多瓦、瑞士、土耳其、俄罗斯、乌克兰、克罗地亚、格鲁吉亚、马其顿、列支敦士登、摩纳哥公国、安道尔、梵蒂冈,共18个国家也是承认或一定程度承认双重国籍的。


奥地利一般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对奥有特殊贡献者,可保留其奥地利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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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格陵兰岛、加拿大、美国(默许)、墨西哥、巴巴多斯、多米尼克、哥斯达黎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牙买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吐瓦鲁、哥伦比亚、委内瑞拉、秘鲁、智利、玻利维亚、巴西、阿根廷、巴拉圭、伯利兹、乌拉圭、厄瓜多尔、尼加拉瓜、巴拿马、洪都拉斯、巴哈马、海地、安提瓜和巴布达、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格林纳达、波多黎各(美)、英属维尔京群岛、美属维尔京群岛、安圭拉(英)、蒙特塞拉特(英)、瓜德罗普(法)、马提尼克(法)、荷属安的列斯、阿鲁巴(荷)、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开曼群岛(英)、百慕大(英)、圭亚那(原先荷属,后独立)、法属圭亚那。

04

大洋洲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澳大利亚、新西兰、萨摩亚,库克群岛(新)、所罗门群岛、关岛(美)、新喀里多尼亚(法)、法属波利尼西亚、皮特凯恩岛(英)、瓦利斯与富图纳(法)、纽埃(新)、托克劳(新)、美属萨摩亚、北马里亚纳(美)、马绍尔群岛、帕劳、瑙鲁、基里巴斯、斐济、汤加、库克群岛(新)、关岛(美)。


05

非洲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埃及、刚果共和国(即:刚果[布])、刚果民主共和国(即:刚果[金])、摩洛哥、喀麦隆、埃塞俄比亚、索马里、亚速尔群岛(葡)、马德拉群岛(葡)、厄立特里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吉布提、乌干达、加蓬、赤道几内亚、阿尔及利亚、突尼斯、苏丹、布隆迪、贝宁、多哥、利比亚、几内亚、几内亚毕绍、加纳、科特迪瓦、乍得、卢旺达、南非、也门、尼日利亚、冈比亚、马里、布基纳法索、佛得角、塞拉利昂、利比里亚、加那利群岛(西)、安哥拉、塞内加尔、塞舌尔、纳米比亚、斯威士兰、毛里求斯、马达加斯加、象牙海岸、留尼旺(法)、圣赫勒拿(英)、莱索托。

中国(大陆地区)并不承认双重国籍。如果想获得他国国籍,则视为自动放弃中国国籍。中国的《国籍法》是明令规定不允许任何中国公民有双重国籍,以下是中国政府处理双重国籍的态度:


1、坚持一人一国籍,不允许任何中国公民有双重国籍。

2、尊重本人意愿,不强制或违背本人意愿选择国籍。

3、如果中国公民在他国获得他国国籍,则视为自动放弃中国国籍。但有必要时可以恢复中国国籍。


“第二公民”身份有何用?


借用美国金融大鳄吉姆·罗杰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于第二本护照的回答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


吉姆·罗杰斯表示:“在下一个10年、15年、20年,仅仅只有一本护照是很危险的,未来的局势很“动荡”,不管是政治、经济还是军事上,受限于一本护照,会很不方便。为了使你的资产多样化、房产多样化,必须有PLAN B,而拥有第二本护照就会给到你存活的机会!”


当主持人问到吉姆有多少本护照的时候,吉姆回答:“我只能回答你,我拥有不止一本护照,我的孩子拥有比我更多的护照。”

除了“Plan B”式未雨绸缪的考量,公司海外上市、资产全球配置、税务规划过程中,“第二公民”身份几乎是不可或缺的。


长久以来,中国高净值群体中部分人士热衷于悄悄地维持自己的双重国籍。


人们寻求获得他国国籍身份的动因是多方面的,比如,父母为了便于子女海外留学和发展、企业家为了便于自己的企业海外IPO或海外投产收购、高净值家族为了便于资产的全球配置及财富传承和税务利益、抑或为了保持家庭成员跨境流动的便利甚至出于某些避险的考虑,等等。


如果说他们的初衷可能各有不同,那么,维持双重国籍身份的目的往往大体上相同,就是为了同时享受两国各自的国民待遇及种种便利、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选择性地利用其中一国身份达到相对更为有利的目的,比如在某些国家的出入境方面、在应对金融机构就CRS要求的居民身份认定方面。


用这种“脚踩两只船”的方式维持双重国籍的人士还往往希望这种状态能长久持续,直到最后一刻不得已才会去考虑到底是否应该如原先设想的那样放弃中国国籍。


这类群体中,不乏有人了解中国国籍法及其相关管理实操对于双重国籍不承认、不接受的事实,但可能大部分人对于拥有和选择性地利用双重国籍会产生的负面后果和其它潜在风险认识不足、风险意识淡薄,而且存在不少误区。


然而,近期随着新的全国性人口普查的结束,法律界人士对高净值群体中这种现象开始提出了警示。同时,有人在实务操作中也遇到了在法律合规性问题、法律纠纷的司法管辖权问题、以及税务方面未曾料到的棘手问题。


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提示高净值人士关注、重视这个问题,尤其是与之紧密相关税务问题同样不可忽视,甚至在经济利益方面对这类高净值群体的影响可能更大。


01

需澄清的认知误区


要认清相关税务风险,首先需要澄清一些常见的认知误区,比如:

只要我拥有外国国籍,就是那个国家的居民,所以就不是中国税务居民。


因为我有境外永居身份,是当地永久居民,所以就肯定不是中国税务居民。


如果我把境内房产转移给他人,就在境内没有“住所”,所以就不是中国税务居民。


明年我会有海外收入,虽然我一直常住中国,但我计划明年离境183天就可以避免在境内的纳税义务。


其实,对于原先习惯性居住于中国境内的个人而言,这些结论都是错误的。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税务居民的判据可以归纳如下:



可见,判断个人是否为中国税务居民,并不以国籍作为判据,而是区分在境内否是有住所、且需按不同的要素予以界定。所以,对于原先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不会仅仅因为其国籍身份变化(或取得他国永居身份)而改变他的中国税务居民身份。


所谓“有住所“,不是指拥有房产,而是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状态。显然,改变国籍或不再拥有境内房产并不一定改变这种境内习惯性居住的状态。同样值得注意的是,离境183天而成为非居民的规定只适用于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而不适用于有住所的个人。


02

出现双重税务居民身份如何解决?


当个人由于国籍身份(或永居身份)、生活工作状况、家庭关系、经济利益关系等方面的原因与两个国家产生一定程度的关联关系后,无意间可能造成双重税务居民身份问题。个人如果确定是一国(法域)的税务居民,那么他就负有该国税法规定的完全纳税义务,该国税务机关有权管理个人的所有纳税事项与涉税收入。所以,坊间俗称税务居民身份为“税籍”。


如果该国采用全球征税税制,那么其税务居民就有全球收入向其申报纳税的义务。要判断自己究竟属于哪个国家的税务居民,首先需要判断根据这两国各自的税法自己是否为各自的税务居民。


也就是说,是根据税法而不是国籍直接判断的,因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对于税务居民的界定不以国籍作为首要或唯一要素。如果出现一人同时为两国国家(法域)的税务居民,就需要通过双边税收协定(如有)来做进一步判定,如果没有税收协定,则可依据相关税法确定是否可以适用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抵免措施来避免双重征税。


03

忽视或误判自己的“税籍”会带来什么风险


忽视或误判自己的”税籍”归属往往直接导致在一国漏报收入,需要补交税款并可能被处罚款以及在不知情的状况下产生日积月累的滞纳金。而同时,可能在另一国多报了收入。这类事情在拥有双重国籍的高净值群体中时有发生。


近年来,CRS制度在全球100多个国家的实施也令部分高净值人士倍感压力和焦虑。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在以往的境外收入申报披露方面存在不合规问题,而当时及现在的税务居民身份会牵出这些问题。因为一旦被迫如实确认“税籍”,离岸金融账户中的资产信息就会被报送到其“税籍”所在国的税务机关。比如,一些人过于自信、敢于冒险,设法利用自己的他国国籍身份,向金融机构声称自己是非中国税务居民,意图引导金融机构改变原有文档记录,将其“税籍”确认指向他国。


一典型案例是,Y先生曾经通过加拿大移民计划获得该国国籍。在回应其境外银行询问核查税务居民身份时,他出示其持有的加拿大护照及其它佐证材料(比如居住地等等信息),使该银行接受他的主张。可是,他忽略了一个重要因素,他本人及家人当时为获得加拿大国籍曾在加居住生活若干年。在此期间,他的税务居民身份基本可以判定在加拿大。当Y先生的离岸账户信息最终被报送至加拿大税务机关,相信税务官员会发现这送上门来的好消息中包含了这位曾经的税务居民的大量金融资产信息。对Y先生来说,税务问题随之而来,层层深入,难以应对。这是典型的前期缺乏规划、出了状况“临时抱佛脚”、混淆国籍与税籍关系的案例。


另一类典型案例发生在以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为目的的离岸家族信托安排中。由于人们将这类信托安排视为资产信息的“黑洞”,以为只要将资产放入信托,加上委托人本人及/或家人作为受益人改变了国籍,就实现了绝对信息保密、纳税义务免除的完美节税目的。事实上,CRS制度设计中对以资产传承为目的的这类信托安排下的信息披露要求是有条件的披露,并非绝对不披露。如果受益人被披露,决定其信息报送的方向、是否视同实现收入、是否当年需要申报纳税,这些都取决于受益人的“税籍”,因为税籍决定报送方向、税籍决定适用哪国税法、税法决定是否需要申报纳税。一般而言,个人的税籍不会天然就是比较理想的。因此,如果对受益人的税籍没有调整到位,从税务角度来看,是一种缺失,甚至可能导致所谓的税务规划失效。


04

如何应对?


在FATCA及100多个国家/地区参与的CRS网络之下,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认识到全球税务透明化的时代已经到来,各国将强化税务监管及相互间的协调。以往通过寻求资产信息“黑洞”用以隐蔽资产达到避税的方法,现在既不合法也不现实了。


笔者建议,面对日益趋紧全球税务环境,相关高净值人士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检视本人及家人目前的税籍,是处于临界状态或较为明确的状态;是理想中的或不够理想的。如果处于临界状态,往往比较容易,稍加调整即可加以优化。如果不够理想,则需要规划。由于国籍不等于税籍(除了少数情况下),如果认为税务优化是优先目标,则身份规划需要服从于税籍规划。这可能需要安排身份再规划,并且做实到位。即:在确定理想的税籍目标后,需要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建立与该国足够程度的关联关系,以符合其税务居民的判据。同时,需要弱化与目前税籍所在国的关联程度以符合非居民的判据。由于适用税法的相关判据可能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实操中个案处理需要谨慎、到位。


2、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如果个人与家庭欲改变在境内有住所的状态而计划移居境外,想注销户籍的,依据新税法,必须先行在中国完成离境税务清算。


3、梳理、检视目前的税务合规性,量化评估风险程度,考虑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4、同时,梳理目前个人及家庭资产的持有架构、资产构成及区域分布情况,考虑是否需要优化调整。


5、在此基础上,结合家族资产全球布局、结构性调整、财富传承等新目标,轻装上阵、积极规划。如果先前已有税务规划(比如已经设立了离岸家族信托),有必要重新检视其有效性,包括确认其有效性是否基于家族成员中收益/资产承接者的特定的税务居民身份(且该税籍规划是否有效到位)、税务递延的时间上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家族成员整体税负优化的效果。在某些情况下,为实现家族整体税务优化,税务规划需要利用家族成员的税籍身份。


6、面对全球税务透明化的环境,为实现家族持久有效的税务优化目标需要以合规为基础,与时俱进地检视家族内外环境的变化,适时优化相关规划。


(来源:赢留学资讯、环亚创富、财迷游言微信公众号。感谢原作者,仅用于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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