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贷断供是痛苦的无奈,来看律师依法分析找解决办法

有新闻报道,某楼盘全体业主抱团,写公开写信表示要“强制停贷”,迅速引起关注。经济上的成因分析,留给经济学家,作为律师上干货,怎么办?耐心者完整地看完,有急事者直接看本文第6点,友情提醒,主客两便宜。

1、两个法律关系。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购房者与银行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这是首要明确的法律前提。在我国《民法典》“合同”篇,分别规定了“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两者皆是《民法典》上的“有名合同”。所以,讨论“停贷断供”必须明确知晓包含这两个法律关系。但,两个法律关系并不意味着无关,事实上两者密切相关。老百姓买房贷款,一般是开发商推荐的银行,也是为了买房才贷款;因为开发商停止建设“烂尾楼”无法交房,或者因为预售资金被挪用停止建设,或者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问题导致房屋无法使用,老百姓才“停贷断供”;也有部分购房者,因为疫情导致收入锐减,无力负担,从而“停贷断供”。那么,直接公开表达“停贷断供”合适吗?或者说,对购房者来说是最好的选择吗?有没有更好的法律解决方案?

2、银行的角色(法律身份)。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之下,银行主要义务是出借资金。因此,银行只要把资金出借出去,银行法定义务已经完成。就事论事,“停贷断供”,银行确实是“躺枪”的受害者,当然也不排除个别案件中银行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过错。在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两个法律关系之下,往往为了操作的方便,在借款合同中往往约定:由银行直接把贷款支付给开发商。以“借款合同”为基准看,如此操作属于我国《民法典》第522条之规定“向第三人履行”;以“买卖合同”即购房合同为基准看,属于我国《民法典》第523条之规定“第三人履行”。为了保障借款合同的履行,处于市场强势地位的银行,往往会要求开发商和购房者配合办理“购房抵押”,此处亦暗含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抵押”,即银行是抵押权人,购房者是抵押人也是还款义务人。只不过,抵押合同从属于“借款合同”。

3、开发商的角色(法律身份)。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之下,开发商是销售方,老百姓是购买者,这是简单易懂的道理。但是,购房是人生大事,金额也较高,就会导致购买方的支付方式变得复杂化,法律关系也复杂化,如此分开一一讨论;

A、有关预售:商品房预售虽然已经习以为常。法律上还是要深入思考一下:半成品甚至没有开始建设的房子能出售吗?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了“预售制度”,似乎预售虽有条件要求,但具有法律依据可以预售。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出卖人(开发商)没有取得处分权致使不能房产过户(专有单元房屋),买受人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B、有关违法“预售”:尽管法律规定附条件可以预售,但某些开发商为了资金需要,在不符合预售条件时,仍会违法预售。行政违法上的处罚是一回事,民事法律上对此“违法预售”有何法律依据呢?我国《民法典》第495条规定了“预约合同”,即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等等。预约合同违约,也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C、有关开发商交房:在我国《民法典》“买卖合同”篇章规定,开发商按时保质保量的交付房屋是其主要义务,若违反,则要承担各种违约责任。

4、停贷断供为何不可取呢?基于如上分析,可知开发商在“买卖合同”关系之下已经收到了全额房款,除了首付款其他款项是银行代购房者付的。无论什么原因导致开发商停止建设的“烂尾楼”,对购房者来说确实是“买卖合同”上的违约!但购房者若停贷断供,则会触发“借款合同”之下的违约责任,进而导致失信黑名单、到手房屋被拍卖、居无定所等悲惨结局,这正是两个法律关系的症结之所在。

5、抱团宣称“停贷断供”更不可取!在“买卖合同”关系之下的有理者、受害者,不能把怒火发于“借款合同”关系之下的银行,这是“迁怒”;宣称“停贷断供”就是赤裸裸地“公开违约”,抱团宣称也是违约,不仅不改“公开违约”的本质,反而错失法律应有的机会和权利。因为我国《民法典》第57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总之,抱团宣称“停贷断供”除了情绪宣泄,法律上并可取,反而会受其害。

6、应该怎么办?上干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第20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简单解释一下,只要“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撤销,“借款合同”也就可能被解除。当然,对于购房者来说,好处是:不用承受还贷压力,坏处是:房屋也没了。时间,也是一个存在偏爱机会主义者,想要房又不想还贷,确实不太现实,与其等到“房子没了贷款仍要还”的惨痛境况,不如今早依法行事,而不是意气行事!

商品房预售,是目前“停贷断供”的始作俑者,其罪甚大!进城购房,是居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丝毫无错!而法律,需要提供优良的制度,并为居民平衡“欲望”和“能力”提供判例指导,嘉兴已有良好判例,值得借鉴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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