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销售烟草制品,内蒙古扎兰屯市有人被罚1.3万

内蒙古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对无证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3035元的行政处罚,内容如下:
处罚决定书文号:扎市监综执处罚〔2024〕70号
处罚对象:马**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5210319 xxxxxx 0927
违法行为类型:无证销售烟草制品
处罚使用法律条例:1.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1. 罚款:13035.00元。
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7月4日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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