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被侵犯,该怎么办?|BRTV《民法典通解通读》

女子欠款千万成了“老赖”,引发信用危机,原因竟是亲姐姐冒用其身份欠钱不还,她该如何为自己讨回公道?名誉权受损又该如何维权?



北京广播电视台纪实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吴玲、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副秘书长雷明光,共同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至第一千零三十条的相关内容。


视频加载中...


案例一


李女士长期在国外生活,2018年8月,李女士回国探亲却发现自己名下的房产被抵押了,而她也成了欠款近千万的“老赖”。李女士不仅有家不能回,还面临债主上门、官司缠身等一系列烦心事。让李女士深陷困局的不是别人,正是她的亲姐姐。

经查,从2011年7月开始,李女士的姐姐就冒用李女士的身份证办理了多张信用卡、网贷、房屋抵押贷款,金额近千万元。而产生这些债务期间,李女士一直生活在国外,对此毫不知情。

明明是姐姐欠下的千万债务,却落到了妹妹名下,李女士回国后数次成为被告、被执行人,在个人征信系统里查询更是让李女士不寒而栗,千万欠款给李女士的个人信誉造成了严重影响,而李女士的姐姐自从事情发生后,就躲了起来,不见踪影。



李女士该如何挽回信用危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本案中,李女士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删除或更正不良信用评价的申请,同时,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



一名网络作家在某期刊上刊登了连载小说,其中描述的渣男,无论从外貌、性格还是职业,都与其前男友如出一辙。这也给网络作家的前男友造成了一定困扰,因为其遭到了各种嘲讽。该连载小说中并未指名道姓,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侵犯名誉权?


在文艺作品中,何种行为属于侵犯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字、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了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字、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该案例中,连载小说作品中虽未指名道姓,但是该作家以其前男友的相貌、性格、职业、生活习惯等作为描摹对象,使得周围熟悉的人一看便知其讲述的是现实中的某位男士,这种情况下就构成了特定对象,其行为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其小说内容有侮辱诽谤,则便构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三


2018年12月8日,罗某乘坐火车时,在其车票对应车站并未下车,而是擅自更换车厢继续乘坐,被列车乘务员发现后,罗某拒绝补票,也拒绝配合乘警检查,期间,罗某与列车长、乘警发生争执。某电视台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播出的电视画面中,罗某的面部被打上了马赛格并隐名处理。罗某认为某电视台的报道属于诽谤,侵犯了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某电视台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最终,法院驳回了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何认定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


媒体进行新闻报道时应记录并讲述客观事实。如果媒体报道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对客观事实作出了不准确的、虚假的、歪曲的描述,且报道中带有侮辱诽谤性,则有可能构成侵权。互联网时代,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多元又便捷,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新闻媒体报道的基本内容与客观事实一致,且不含有侮辱诽谤性的内容,就不应当认定为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新闻媒体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要考虑是否有过错、报道内容是否失实、是否造成当事人的权益受损,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法官提示


互联网时代催生了许多自媒体平台兴起,引发的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如何合法运营才能避免纠纷,法官作出四点提示:

第一,尊重原作者,转发文章时,要事先与原作者取得联系,经过其许可,并在转载时标明作品来源。对原作品进行修改时,亦应经原作者同意。

第二,树立正确的版权保护意识,合理合法地使用他人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图片等。

第三,不随意发布未经确认的消息,对于转发的报道尤其是匿名消息来源的报道,更应当审慎核实。

第四,在自媒体平台发布评论性文章时,要注意语言文字的选用,不得使用含有侮辱诽谤性的内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条 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视频来源:BRTV纪实科教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