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违约 定金违约金都要赔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罗林)在楼市的交易中,有购房者会遭遇到卖家“出尔反尔”的拒不配合过户行为。遇到这种以各种理由拒绝继续交易的卖家,购房者应如何捍卫自己的权益?佛山的吴女士给出了答案,她用法律的武器保护了自己应有的权利。
卖方因未如期递件拖延交易时间
买方将卖方告上法庭
2016年5月30日,吴女士计划购买谭先生一套位于佛山金沙一街的房子,双方约定了成交价为459000元,并与中介一起签订了三方合同。合同的《附加说明》显示,“由于政策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手续不能如期办理,则买卖双方另行协商。”随后,吴小姐支付了定金15000元,并提供材料向银行办理案涉房产的贷款手续,银行也审批通过同意向原告贷款369000元。
2016年9月初,该房产领取了新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买卖双方办理了网签合同。9月19日,买卖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交易递件手续,因卖方欠缺涉案房产旧房产证的查询信息卡,以及卖方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空白需要到户籍所在地更改,双方当日递件不成功。谭先生于当日要求吴女士支付首期款,但因未能递件,吴女士表示递件后再支付。
同月底,吴女士要求卖方尽快递件,但卖家谭先生以买家首期款未支付拒不配合,中介多次催促无效。
谭先生还提出重新签订买卖合同以及另行确认物业交付时间等不合理要求。随后,吴女士将业主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卖家返还定金
支付违约金和中介代理费
禅城法院一审判决表示,双方合同关系已于2016年11月22日解除,谭先生向原告吴女士返还定金15000元,并在十日内向原告吴女士支付违约金45900元,且还要支付中介代理费9180元。判决后,谭先生不服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双方因完善户籍登记、办理房产证等客观原因导致迟延等不属于违约,但拒绝履行协助办理交易递件手续则属于违背了诚信原则。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兼顾双方利益平衡,合理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但卖方于2016年9月22日和9月24日两次提出买方须在25日前交完首付款,逾期将重议合同,且“原合同条款、单价失效”,要求的付款时间过紧,没考虑对方实际,未留协商余地并有借机涨价之意,与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同年11月7日又提出“交楼时间在交完尾款后的下一个月,户口迁出在尾款交完后365天”,无视买方权益和需要,大幅度推迟己方履责期限,更是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而从交易来看,卖家谭先生一方对交易延误的责任大过买方,同时又后延交楼时间、迁出户口时间,且对中介合理方案“既未提出反对理由,又未提出更为合理可行的方案”,最终导致合同变更不成,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吴女士在对方已经表示不能完全按原协议履行合同,双方又不能补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佛山中院在近日判决中,驳回了谭先生反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提醒:面对卖家违约应主动维权
近年来,因为卖家不诚信的纠纷增多。一些业主在出售房屋时,受利益驱动,而忽视诚信原则,在交易中采取各种恶意手段中止合同。
法律人士指出,面对卖家的恶意违约,应主动捍卫自身的权益。从各地判罚来看,目前因为卖家不诚信导致的违约,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均能获得相应赔偿。其中,房产在交易期间产生的溢价,也在赔付范围。
禅城法院一位法官提醒,市民在购买房屋时,要认真细致的了解合同条款,在交易中尽可能多地保留证据,例如保留收款凭证、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如遭遇到卖方的恶意违约,可通过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捍卫自己的消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