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队知青计算工龄的真相
作者 吴卫平
插队知青的工龄计算有许多种说法,我花三年时间写《杭州知青史稿》,在茫茫的书海和文件资料中找到了“真相”。
知识青年停止上山下乡之后,除安排知青返城和就业外,尚有大量的遗留问题需要处理,如知青插队的工龄如何计算,在乡已婚知青的安置及子女的安置等。这些问题,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解决起来难度大。国务院深为关注,抓过多次。
按照我国历来的劳动福利制度,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工龄长短对于评定工资等级,及享受分房、社保年限等重大福利待遇至关重要。这就使得回城就业的知识青年对他们下乡期间不计算工龄的问题,十分关切。
1978年12月12日,在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会议文件中,对插队知青回城就业采取了缩短学徒期的变通办法,以给予照顾。即“分配到技术岗位的,在考核定级前,下乡满二年以上的,享受学徒二年的待遇;满三年以上的,享受最后一年的待遇;满五年以上的,享受一级工待遇。”这个规定虽然没有将插队的时间计算为工龄,但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矛盾。但对于插队多年的老知青,在分房、调级时,因按工龄划线,明显吃亏,意见很大。
1979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北京市委、市革委会《关于安排城市青年就业问题的报告》中指出:为了鼓励待业青年参加集体生产服务事业,“今后,凡35岁以下的城镇待业人员,符合招工条件的,经过考试合格,都可以按照市里统一计划,安排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知识青年参加生产服务合作社的,可以从参加之日起计算工龄。他们以后被招收到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工作时,其在生产服务合作社工作期间的工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这个规定虽然没有涉及下乡期间不计算工龄问题,但打破了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工龄计算方面的界限。
1979年9月3日,国家劳动总局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明确指出“上山下乡插队知识青年经招收当国家职工,插队和插场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这就把大批插队、插场回城就业的知青排斥在工资调整范围之外,引起许多回城已就业知识青年的强烈不满。以后,每遇到机关企业调整工资,就有大批知识青年上书、上访,要求纠正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这种不公正局面。每届全国人大会议和政协会议,也都有这方面的提案要求处理。因此,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
1980年8月17日,中共中央转发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文件,为了鼓励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到集体所有制的知青场(厂)队就业,规定“从入场(厂、队)之日起计算工龄”,这样,就为上山下乡知青计算工龄开了一个口子。
1981年7月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为了鼓励城镇待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规定城镇个体经营者可以从批准之日起,按实际从业年限计算工龄。也就是说,以后如果他们进入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其个体劳动期间计算为连续工龄。至此,城镇青年,不论从事集体个体,以至上山下乡参加知青场(厂、队)劳动,都可以计算工龄。唯独老知青插队期间不计算工龄。这就更加显得政策上的不平衡,矛盾日益显现。
1982年7月,北京市新技术研究所等53个单位的92名插队知青联名给国务院知青办写信,反映上山下乡插队落户知青返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应该与同期下乡的兵团、农场老知青工龄计算一视同仁。同样内容的信从全国各地发给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都是希望解决老知青插队计算工龄的诉求。
1982年7月,已经接手管理知青工作的国家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派员到中国计算科学院、中国农民报社、北京市家具总公司,对原来是插队知青的职工作了一次调查,调查结果表明:下乡时间越长的知青,参加工作越晚,工龄就越短,工资就越低。这部分人年纪也最大,负担重,生活最困难。他们说:“插队时间不算工龄,使我们吃了大亏,如果这种政策继续下去,我们与同龄人中未下乡者的差距就会愈来愈大。”
根据调查和反馈意见,劳动人事部就业培训局提出一个大胆的建议,认为插队知青的工龄问题应作为历史条件下遗留下来的一个特殊性问题加以解决。即“凡从1962年国家有组织有计划地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以来,经批准插队的知识青年(包括随父母到‘五·七’干校的、达到劳动年龄、参加劳动的子女),在他们参加工作之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起。”
这个文件下发各地后,1984年4月,劳动人事部就业培训局综合了各地的意见,同意征求意见稿的有16个省、市、自治区,表示不同意的有4个省。1985年又是一次普调工资年,知青的工龄依然没有解决,加薪问题再次突出,反映到中央。胡耀邦在1985年4月2日,就此事批示说:有些问题“该解决的要解决”,“把事情办好,使绝大多数群众更加信赖党”。
1985年6月28日,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文件,正式将国务院同意的《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发给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通知规定: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工龄的起算时间,可以由原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级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日期审定;对个别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已安排工作的原下乡插队知识青年,按此通知精神计算工龄之后,对于他们与工龄有关的工资福利待遇计算的问题,过去的,不再找老账;今后的,按新计算的工龄对待,与同工龄职工一视同仁。在1962年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回到城镇参加工作后,在工龄计算上可以按照上述办法处理。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是一项比较复杂、细致的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上述原则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后组织实施。
1985年9月,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浙江省规定插队下乡知识青年,回城后招收为全民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职工后,其插队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插队时间原则上按户口由城镇迁入农村至迁回城镇这段时间计算,但对“户口下乡而人不下乡的”,不能计算工龄。在下乡插队期间,被安排在乡镇集体单位以及担任民办教师工作的,可计算工龄;1973年后,经市县以上知青办和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已补办承认下乡知识青年身份手续的,其下乡插队期间,可计算工龄;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插队期间,被推荐或录取于各类学校(户口迁出农村的),其在校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
插队知识青年工龄问题的解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下乡知青的关心和负责到底的精神,受到全国广大下乡知青的热烈欢迎,各界人士也为之高兴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