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劳动合同期限离职 劳动者不承担违约金
【案情介绍】
高某于2017年4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工程师工作,月工资2万元,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6月1日,某科技公司与高某订立服务期协议,约定将高某送至外省市,为其提供专业技术培训3个月,培训费用为15万元(含高某培训期间的3个月工资6万元),高某培训回来后须为科技公司服务满5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高某培训回来后工作满2年即提出辞职。双方因违约金发生争议,高某认为其工作已满劳动合同约定期限3年,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科技公司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高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那么高某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怎么确定?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受训劳动者有义务为用人单位最少服务一定年限,否则,就有义务承担赔偿培训费用的责任,只是按比例递减而已。所以,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付费在职培训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以后的服务期。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约定,是要支付违约金的。
本案中,培训费用不应包含培训期间的工资。科技公司将高某在培训期间获得的工资列入培训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故应支持扣除6万元后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宫祥兰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