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17岁就是17岁吗? 童工谎报年龄,用人单位有责

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 主任 叶水荣
在我国,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劳动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除文艺、体育单位以外的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几个月前,刚满15周岁的王某辍学后外出打工。在经历连续几家用人单位以不满16周岁为由拒绝录用后,王某在某公司进行面试时,谎称自己已经17周岁。该公司见王某身材高大结实,没有深究便录用了。不料王某入职不到一个月,便在工作中受伤,经鉴定为6级伤残。王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明王某系童工,认定不属于工伤范畴,该公司便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公司认为王某自己谎报年龄,并非公司故意录用童工,因此无需承担使用童工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用人单位不仅不得招用童工,而且必须履行核查被招用人员身份证的义务,防止出现招用童工的现象。本案中,该公司未尽到核查义务,没有查证王某的身份证,仅仅凭借王某的言辞和外形断定其年龄,公司在录用职工方面存在过错。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本案中,即使王某谎报年龄,该公司录用王某的行为仍属于非法用工,王某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因此该公司应当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给予王某一次性赔偿。
此外,《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该公司除需赔偿王某外,还将被劳动保障部门处以5000元的罚款。
法律明文规定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雇佣童工将受到行政处罚,严重时可构成非法雇用童工罪。因此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应当严格审查,如果存在疑问,可以去公安机关等部门核查。这不仅仅是对员工负责,也是对企业自身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