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河源一村支书骗取低保金被移送司法

南方农村报讯 (记者段凤桂)近日,河源市连平县纪委通报了两起骗取低保金和医保资金的典型案例:高莞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韦某及村干部陈某等人以亲属名义填报虚假材料,骗取低保金共计17万多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连平县某镇卫生院涉嫌通过虚增参保患者住院天数、治疗费用等违规套取医保资金9万多元,该镇卫生院院长兼党支部书记黄某被立案调查。

根据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7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人数,或者以发放补贴、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义务,以及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若发现上述骗保行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将被移送公安机关,严重者还将入刑。

与此同时,《条例》规定,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骗保行为也将受到处罚。

《条例》区分以欺诈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只要使用了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一经发现,不仅业务办不成,还将被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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