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查处中的“小题大做与大题小做”之我悟
——回味纪检监察工作往事之四

案件查处,是纪检监察工作主业之一。公安纪检监察工作案件查处的对象,是内部违法违纪、或因失职、过失、不作为给党的事业、公安机关的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的民警,与治安、刑侦部门查处的社会违法违纪案件,所查处的对象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完全不同的,只要构不成犯罪,都属于内部处理,所以,案件查处的指导思想、理念,都必须坚持党的一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而不是把人一棍子打死。有人把纪检室比喻为“医务室”,把纪检监察工作者比作“护士”,我认为是很恰当的。
对待内部民警的错误方面,在我刚开始做这项工作时,老领导曾有句话让我至今感受至深。这句话就是“小题大做,大题小做”。这句话猛一听好似摆不上桌面,这与我们日常在领导讲话稿中经常看到或听到的“严肃查办”“顶格处理”“零容忍”等,似乎大相径庭。如果你曾经调查过案件,你再仔细琢磨这句话的深层含义,就能体会到里面的深刻道理。

怎么讲,你想啊,如果一个民警犯了点错误,在批评教育时,无论你如何给他“上纲上线”,最后也怎么不了他,因为他没有触犯到法律法规要致他丢掉“饭碗”的程度,让他受到的只能是严厉的批评、更触及灵魂的教育,牢牢记住的是这次深刻的教训,从而达到避免犯大错误甚至犯罪的效果。你说,这是爱还是害!反过来,如果是大问题(尚未构成犯罪),再大做,不就把他推到了深渊吗,还谈什么挽救呀!所以,这句话在特定的范围内,即错误性质的范围内,而不是触及了法律犯罪的界限外,充分体现了严与宽的辩证关系,充分体现了“以警为本”的思想,是“严与宽”理念在案件查处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事实上,何尝不是呢?我记得曾有一位新民警,执勤中与现场群众发生了点肢体冲突,被当事人告到了单位。领导找他谈话时,他还不以为然,满不在乎,口口声声“我这算什么事儿啊”!结果,让领导劈头盖面地把他训了个“水浇顶”,最后被批的鼻子一把、泪一把,当时我在场看得都有点架不住了。后来一次他再见到我说:“开始还觉得委屈,不过通过那次挨训,确实让我长记性了,再也不敢出这类事情了。”再后来,这位民警进步很快,不仅成了大队的骨干,还当上中队长。试想,如果不经那次教训,仍对这类小事不以为然,肯定会酿成大事,那时再后悔可就晚了。也曾有的民警在执勤中,从得点小恩小惠开始,不以为然、也不收敛,逐步发展到利用执法便利捞取好处,被检察机关逮捕,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若是他在开始能受到一次严厉的批评,也许就能改变他的命运,不至于走上犯罪道路。

另,这种“小题大做,大题小做”的思想理念,也非常适合应用在“连带责任追究”上。所谓“连带责任追究”是指一个单位或部门发生了重大问题,为强化领导责任心,对其主管或分管领导予以追究责任的制度。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是常用的方式手段,严重的也会受到党政纪律处分。
这类责任追究,与违法违纪追究是完全不同的性质的追究,实际操作中,不仅要讲究方法方式,还要把握好程度分寸,否则不仅不会达到增强责任的目的,还会伤害干部的感情。笔者曾遇到过一位大队领导,因所管的民警出了问题,按规定在对其追责谈话时,这位领导认为自己“会上讲过了,该说的也说了,该做的做了”,民警就是不听,让自己为此承担责任有点“冤枉”。连带责任追究,虽然针对的对象是具体人,但更大程度上是针对的是这个岗位上的“职务”。不禁要试问一下,作为一位大队的主管领导,该说的说了,该做的做了,就算尽到责任了吗?这个道理估计谁都明白,形式上“说了做了”不等于实际上“尽职尽责”了,这之间不是“=”等号关系。对于有这种思想或态度领导干部,诫勉谈话时,也来个“小题大做”,严厉地批评教育一下,是不是更必要呢?我想,无论为队伍或为个人都是百利而无一害的,只能更有利于增强其责任感和责任心!
(作者又名:太行驿马▪建新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