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互殴一方没事一方轻伤,这种情况派出所会怎么处理呢?
这个问题比较宽泛,不能笼统回答。
关于轻伤。
不知你所谓的轻伤,是生活意义的轻伤,还是法律意义的轻伤。
生活意义的轻伤,可能是指削水果不小心割伤了手指,创可贴还没撕开血液已经凝固了;也可能是指跌在地上身上青一块紫一块,过几天就恢复正常了。
法律意义的轻伤,与生活意义的轻伤相比,可谓是云泥之别,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指影响肢体、容貌,或导致听觉、视觉等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比如颅骨骨折、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咽喉软骨骨折等等。
可以说,法律意义的轻伤,比生活意义的轻伤客观上要严重得多。
如果你所说的是生活意义的轻伤,那么就涉嫌行政案件中的治安案件范畴;如果是法律意义的轻伤,那么就涉嫌刑事案件范畴。
之所以用到涉嫌,是因为并非客观出现了互殴的行为、轻伤的结果,就一定违法了,需要予以行政或是刑事处罚。
主观故意。
那么是否客观上双方互殴,就一定构成行政或者刑事案件呢,需要给予行政、刑事处罚呢?
答案是否定的。
还需要结合互殴时的主观故意,也就是目的与动机。
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是双方在互殴,但事出有因,比如一方连续追打另一方,另一方在多次逃跑、回避之后,避无可避之下,不得已出手还击。
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另一方还手而判定为互殴。
另一方在避无可避的情形之下,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就是健康权法益的前提出,出手属于正当防卫性质。
当然,不是说对方一开打就可以立马还手,就都属于正当防卫。
还需要结合紧迫程度、危险程度,符合一定的紧迫性、必要性。
比如对方拿刀砍了过来,亦或是多人持棍棒冲了过来。
另外,法律通常是不主张直接正面硬刚的,还是要主张能跑则跑,能避则避,同时通过报警等方式来寻求公权力的保护。
只有在异常紧急,异常危险之下,不得已情形之下,才可以行使私权来予以正当防卫,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此看来,不能仅仅凭借双方中的一方构成轻伤,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就判定为犯罪,还需要结合实施伤害行为时的主观故意。
倘若主观上仅仅是出于防卫目的,则在客观违法阶层就阻却了犯罪的成立。
关于主体。
如果发生了互殴,主观上也是故意为之,不存在防卫阻却事由,是否一定会给予处罚呢?
答案也是否定的。
还要看行为人是否达到了一定的年龄。
根据法律规定,就轻伤害而言,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在16周岁以上。
言下之意,如果殴打他人的一方,哪怕故意将他人打成轻伤,但在事发当时尚未满16周岁,也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那是否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呢?
答案也是否定的。
虽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依然需要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
赔偿伤者的医药费等相关费用。
双方互殴一方没事一方轻伤,这种情况派出所会怎么处理呢,不同的情况,会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
答案并非都是固定不变的。
结语。
打输住院,打赢坐牢。
这句深入人心的宣传语,应该时刻谨记心头,每当与人发生冲突之时,常在心里默念。
愤怒之时,不妨先深呼吸,心里倒数十下。
不要为了一时的冲动,酿成恶果。
到时悔之晚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