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市民称被诱导购买羊奶,部门协调后退款成功

N海都全媒体记者 梁展豪

5月16日,福州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毛先生投诉,称其在晋安区连江北路一家食品超市被诱导购买羊奶,要求商家退款。接到消费者毛先生的投诉后,晋安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双方组织调解。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调解,上述超市退回未食用的羊奶,退款40206元。

晋安区市监局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该事件中,因经营者的诱导,消费者购买了大金额的商品,工作人员普法宣传及耐心沟通协调,经营者最终退还了消费者未使用的商品,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编辑:潘潘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