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载大型物品,未按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无明显标志的处罚

对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处罚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层次省级

行使主体省公安厅承办机构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特勤支队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扣留车辆。违反公路方面法律、法规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责任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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