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笔款还要被查?一则个人跨境汇款业务引起的投诉维权案例分析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到境外生活、工作或留学,他们对跨境汇款服务的便利性和安全性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与此同时,中国对外经贸领域往来的日益频繁,也在推动着中国个人跨境汇款(本文汇款概念所指范畴为中国跨境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资金划转)的快速发展。据世界银行统计,中国自2010年起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个人汇款国,且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为贯彻《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外管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对个人外汇相关业务进行了规定,对个人结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案例分享

2020年4月,某银行作业中心在审核个人境外汇款时,发现有三位客户均以因私出国旅游为由发起境外汇款申请,收款银行BIC号相同,收款人地址均为同一地址且收款人账户名称开头均为“USL-”。

银行人员在查询客户账户信息发现三名客户均为开户当日购汇,金额在11000至16000港币并发起跨境汇款申请等雷同可疑情况后,随即联系客户核实汇款用途,要求说明汇款人身份背景、资金来源及与收款人关系等情况。

经向客户询问,客户拒不配合,称在业务办理时已经提供所需证件及证明,且额度较小,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政策要求,无须提供其他证明文件,认为银行询问行为“违背外管精神”,并提出将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维权。



问题1:我国对跨境汇款的管理政策是如何要求的?

答: 我国外汇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我国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均需认真贯彻执行外汇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审慎合规办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规定,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我国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问题2:除了外汇管理职能部门,还有其他跨境汇款的相关规定吗?

答: 我国于2016年成立了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先后颁布了《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工作指引》、《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省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外汇业务展业工作指引》等文件,银行在开展外汇业务时应遵守相关展业规定。

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于2016年10月11日下发的《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中明确规定,银行在为户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展业原则,围绕真实性、合规性、审慎性的层层递进逻辑开展尽职审查,且应贯穿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包括对客户背景开展尽职调查,必要时获取主要交易对手方、交易环节以及资金来源及去向等方面的信息,以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问题3:2017年的个人购汇新规对跨境汇款有什么新的变化吗?

答: 相比以往在手机银行或网点自助购汇机上随意勾选购汇用途即可使用5万购汇额度购汇,《个人购汇申请书》对个人购汇用途做了更详细的区分:因私旅游、境外留学、公务及商务出国、探亲、境外就医、货物贸易、非投资类保险、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共九大项。每个大项后面还包含三四条子项。

《个人购汇申请书》列明了六条个人购汇“禁令”,除了不得出借本人额度和不得借用他人额度实施分拆购汇,还包括“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此外,亦不得参与洗钱、地下钱庄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虚假申报、骗汇、欺诈、违规使用和非法转移外汇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列入“关注名单”,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购汇,纳入信用记录。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都可能被认定为“蚂蚁搬家”,其中包括: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境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的要求:

2018年7月26日,人行接连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30号)、《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164号)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四个反洗钱新规,要求加强反洗钱反恐融资工作。

130号文要求加强客户身份识别,进一步明确了【2017】 235号文和【2018】 164号文对于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此外,130号文还对跨境汇款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汇出汇款需要采集汇款人的名称、账号和住所,并且金额在1万人民币或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跨境汇款,需要登记身份证信息。



法律小贴士


国家外汇管理局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资金“脱实向虚”行为,维护健康良性市场秩序。近年来通过以下途径非法转移人民币的案例不断增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通报违规典型案件,提醒大家懂法、遵法、守法。


一、内保外贷


在自贸区注册一家转口贸易公司。然后虚拟一笔境外业务,在中国境内要求银行开具保函,然后在境外银行取得外币,最后在中国境内以人民币还款。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

第十二条 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第二十八条 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购付汇或收结汇业务时,境内银行应当对跨境担保交易的背景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该担保合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二、转口贸易

想办法弄到一张不必须兑现的虚假提单,然后据此请求银行向境外收款方付汇。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


三、分拆结汇

俗称的蚂蚁搬家,在国内找一大帮人去换汇,不超过每年每人5万美元的限额,然后共同向境外某个指定账户汇款。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


四、虚假合同


与境外公司签订虚假交易合同,对外支付外汇但没有对应进口货物。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

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地下钱庄

中国境内向地下钱庄转入人民币,在境外地下钱庄向换汇人转入外汇。俗称对敲。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境外POS机提现

带着中国银行的信用卡借记卡到境外使用当地POS机刷卡套现,并超过每年个人换汇限额。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