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被申请人的原则:谁行为谁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草案第十八条是确定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规定,实践中由于行政组织体系相对复杂,行政行为方式相对多样,会给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认定带来一定困难,如村(居)委员会、高校等事业单位、律协等行业协会、派出机构、开发区管委会。法理上一般通过“权(行政职权)、名(自己名义)和责(独立责任)”三个方面来认定被申请人主体资格,因此,草案除了明确规定认定被申请人的情形外,建议增加一款“本法没有规定的情形,参照行政诉讼法确定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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