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的黄金首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很多人认为婚后购买的黄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属于个人物品,在离婚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婚后购买的黄金首饰到底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呢?今天的文章就通过案例给大家讲一讲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哪些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金银首饰是否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限定为价值较小、人身属性较强的生活用品。因此,婚后购买的金银首饰等,虽属于个人使用,但是否属于个人财产要看法院是如何认定,如果价值较小,一般会被认定是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不属夫妻共有财产。但如果金银首饰价值较大,则可能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案例一:支持作为一方个人财产

李某(女)与龙某(男)登记结婚,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矛盾,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龙某离婚。龙某元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李某返还婚后为其购买的金手镯一只。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龙某承认该金手镯系婚后购买赠与李某佩戴,结合首饰的使用情况及首饰特性,认定为李某个人所有。




案例二:支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邵某(女)与蔡某(男)登记结婚,婚后蔡某为邵某购买一条黄金项链(价值9788元)、一副黄金耳钉(价值366元)、一副黄金耳扣(价值685元)。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蔡某将邵某佩戴的黄金首饰拿走。邵某认为婚后购买的黄金首饰应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归一方所有。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蔡某返还其价值约1万元的一条黄金项链、一副黄金耳钉、一副黄金耳扣。


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邵某购买的一条黄金项链、一副黄金耳钉、一副黄金耳扣,虽然由邵某使用,但因价值较大,且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温律说法:

法律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但法律并未明确列举哪些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司法实践存在认定界限模糊的问题,尤其是对于一些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因此,婚后买的黄金首饰是否属于个人财产,不能一概而论,还要法院结合实际情况来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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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霏霏律师:

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中共党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第三届团代表。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


主要业绩:

为重庆晨报/上游新闻提供律师解读,受聘上游新闻帮帮频道特约律师。为重庆科技报、重庆法制报等媒体供稿。为重庆市渝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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