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则被PC行政处罚案件引发的思考
近两年来,我们办理了几起因PC被处行政处罚的案件,来委托的当事人没有一个不大吐苦水,表示冤枉!当然,律师的职业特性要求我们必须保持冷静和清醒,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前、后均提醒当事人“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区别所在,同时明确告知当事人无论是复议机关还是审判机关,定案依据的是证据。
总体来讲,想要撤销行政处罚的结果难度是极大的,然而也并非没有撤销行政处罚的案件,本文将通过所办理的一个典型案例来分享我们的几点思考。

【基本案情】
处罚决定书认定:当事人钱某某(男)、唐某(女)于2021年1月22日下午17时左右在A市B区的某小区的某房间内以微信转账2000元的方式完成不正当交易,A市C区公安局依法对钱某某和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当事人钱某某称:其在2021年1月22日当天下午根本就未见过唐某本人,更不存在违法行为一说,至于2000元微信转账系因唐某没钱,钱某转给其用作过年置办年货的钱款。
【我们所发现的问题】
当事人专门从A市找到我们来寻求帮助,了解情况接受委托后,我们再三向当事人确认: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是否有误?是否能够通过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并帮助当事人能够梳理能够证明本案事实的相关证据。
随后,我们也在第一时间在复议机关(政府)抄阅了本案的证据,我们发现了如下的问题:
第一,管辖权问题。涉及卖淫、嫖娼、赌博的行政处罚案件只能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涉案违法行为发生在A市B区的某小区,而且本案为何由A市C区公安分局管辖?
第二,指定管辖程序严重违法。《指定管辖通知书》中显示的指定时间发生在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即先予以处罚后再进行指定管辖。
第三,案发时间对不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案发时间是下午17时,然而根据钱某和唐某的询问笔录显示,二人是在17时才开始联系的,且二者居住的小区相距约20公里,按照笔录陈述,时间点对不上。
第四,仅提供了当天的2000元微信转账没有其他任何直接或者间接证明嫖娼事实存在的证据。
第五,未指认现场。询问笔录显示,二人均陈述了案发现场存在床,而根据当事人钱某某的陈述,涉案现场根本就没有床。
【我们梳理如下证据】
一、钱某某2021年1月22日下午的通话记录、钱某某的微信付款记录、钱某某汽车4S店监控、钱某某小区开车出入小区的证明。
上述证据可以显示:钱某当天下午自下午15点—16点20分先后去4S店保养送车、外出购买年货、4S店取车;16点20分—18点先后赶到涉案小区内、开车出小区去亲戚家里、返回小区、驱车同朋友外出聚餐。
上述时间段里钱某有明确的时间轨迹,其根本未见到过唐某本人;按照公安机关的认定的事实,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在下午17时,案涉社区距唐某居住的小区的距离为15公里,正常的导航时间为25分钟,钱某某从案涉社区开车至接到唐某,再返回至案涉社区,正常时间至少需要50分钟,钱某某则需要在下午16:00左右开车去接唐某,然后返回案涉社区,而这个时间段钱某某的行动轨迹有明确的证明,本案钱某某根本不存在接唐某到案涉社区的时间,公安机关指控的事实根本不存在。
二、2021年1月29日下午涉案违法房间里出现过的人的证词、当天微信聊天记录。
共有三个证人,三人的证词可以证明:2021年1月22日下午,从证人孙某13点左右到达涉案房间后,后续不断有人进入房间,房间内一直有人,李某、王某二人可以直接证明钱某某当天没有带女人去过涉案房间,更不存在所谓的性交易;而且,根据涉案房间的空间设置,正常情况下,当天在房间一直有人的情况下,任何人的进出都能够看见,钱某某如果带唐某进去,不可能没人看见,更何况是带一个女人!本案公安机关认定的违法行为完全不合常理。
同时,很幸运的是,包括钱某某、三个证人在内建立了一个微信群,里面有当天下午一群人约喝茶的过程,与三个证人的陈述一致,我们提交了三个证人的的微信群的聊天记录。
三、钱某某处罚决定作出后与唐某(女)的电话录音
该录音显示,唐某存在被体罚的嫌疑。
【我们的代理意见】
一、A市公安局B分局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
二、根据钱某某所提供的证据,可以确定钱某某本人的行动轨迹,证明钱某某2021年1月22日下午根本没有见过唐某(女)本人,公安机关认定的违法行为根本不存在;
三、唐某存在被公安机关体罚的事实,笔录不真实;
四、A市公安局B分局提供的证据存在矛盾,不足以认定钱某某存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不能够排出合理怀疑,行政处罚决定应被撤销。
最终,上述代理意见以一份十页的代理词形式呈现提交给复议机关。

【最后处理结果】
代理意见是在2021年4月份提交的,复议机关看到我们的证据和代理意见后,期间组织了一次公安机关和当事人和解,第一次不了了之;在复议期限截止的最后一周,办案机关积极主动联系代理人沟通和解事宜,经过连续几天高密度的沟通,最终以公安机关自行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钱某某撤回行政复议的结果结案。
其中的和解过程,虽艰难,但让人印象深刻。
【办案的感想】
记得最深刻的,除了梳理当事人2021年1月22日下午的行程的环环相扣的证据之外,是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不止一次反复地询问:如果钱某某不存在本案的违法行为,那他为什么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按手印?如果不存在本案的违法行为,为什么要给唐某转款?我们给复议机关解释了实务中出现的个别的冤假错案的真实案例,她们好像并不认可。
作为律师,我们代理的是一个案件,是该案件所认定的在某时某刻、某地、某人之间所发生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处罚是否合理?是否具有管辖权?行政拘留是否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等等,是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当事人来说,是维护一个共公民自身最基本的合法权益;对于办案机关来说,是提高办案能力、减少冤假错案的典型。
相信此案件之后,办案机关会更加注意此类案件的办理,无论如何人,依然为办案机关和复议机关敢于纠错的行为点赞!
【律师提醒】
PC有风险,一是违反治安处罚法,二是影响家庭和谐,切记不违法!在自身遇到违法事实不存在时,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知识点】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也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