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楼是否要交电梯费的解读

现在一些法律专家对“民法典”的抽像解读,着重引入“民法典”的“权利义务一致”,认为一楼享受了大楼公用部分的权利,电梯也是公用部分的其中之一,其中谈到享受了电梯中广告的受益,那么就必须要尽交电梯费的义务。重要的是一楼的权利是什么?一楼得到了什么受益?“民法典”中在很多条例中也指出了谁受益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一楼在电梯使用中受到什么益处才是必须要阐明的,难道是一楼乘电梯玩玩吗?一楼的权利其实就是不受大楼乘电梯受益者的侵权,权利义务一致,也就是谁受益谁尽义务,决不能抽像的解读民法典。“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可见如果一楼的住户分摊的电费支出,应该由全体乘电梯的受益予以偿还给一楼住户,才这是真正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就这些法律专家拿理发店举例,进店理发交了理发费,就有享受权益的权利,理发师也必须尽理发的义务,这就是权利义务一致。那么按照这些专家的举例,也可以引伸为你进了理发店坐下来等待,后哪怕你不理发,也必须交一些费用,因为你享受了理发店的某些权益,如理发店的椅子,在我看来这完全是强盗的逻辑,“权利义务一致”不能变为强盗逻辑。所以解读法律应该符合社会的公平公正性,更应该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权利义务一致”更应该看谁受益谁尽义务。回到一楼是否应该交电梯费,就必须看一楼是否得到了受益?如果用电梯中的广告来解读一楼也享受到了益处,实在是有点牵强附会,说服力太软太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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