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无证驾驶电摩出了事故,谁来担责?法院这么判→

来源:【厦门日报】

未成年人无证驾驶电动摩托车,如果发生事故,谁该为他们的行为买单?近日,同安法院发布两起涉及未成年人无证驾驶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车辆无保险 由监护人代为赔偿

17岁的吴同学驾驶父亲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外出,在同安某路口,与对向驾驶摩托车驶来的李先生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搭乘李先生摩托车的孙女士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同学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李先生负主要责任,孙女士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孙女士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出血、顶部头皮血肿等伤情。后经鉴定,孙女士伤残等级为十级,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损失共计259198元。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吴同学的父亲未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孙女士赔偿198000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61198.69元,由吴同学按照事故次要责任承担30%即18359.61元。因吴同学是未成年人,吴先生作为吴同学的监护人,理应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其余70%由李先生承担。

保险公司在限额内垫付赔偿 可向监护人追偿

家住同安的林先生购买了一辆二轮摩托车,并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2022年3月,他的儿子,15岁的林同学驾驶该二轮摩托车外出,途经某十字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撞倒了当时正经过人行横道的苏女士,造成林同学、苏女士受伤,车辆损坏。

该事故经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林同学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苏女士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苏女士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骨上段骨折并外侧平台骨折、左腓骨上段骨折等,后经鉴定,苏女士伤残等级为十级,交通事故产生损失共计278487.45元。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林同学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且投有保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苏女士278487.45元。后保险公司上诉,经厦门中院调解,保险公司同意赔偿苏女士各项损失共计255000元(其中交强险金额198000元、商业三者险金额57000元)。

林同学无证驾驶,且是未成年人,林先生不仅是林同学的法定监护人,还是案涉车辆所有权人,林先生将车辆交由林同学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相应的过错。因此,2023年6月,向苏女士支付赔偿款255000元后,保险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此外,保险公司主张享有商业三者险赔偿金的追偿权,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林先生支付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的198000元,如林同学有财产,则应从其财产中支付该款项,不足部分由林先生赔偿。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

本案中,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保险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其向交通事故受害人垫付交强险赔偿金。因此,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此外,保险公司在另案中通过调解确认其同意赔偿苏女士商业险金额57000元并已实际履行,视为其已自认不存在免赔事由,其现又主张依据《摩托车、拖拉机商业险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条规定享有商业三者险赔偿金的追偿权,不能成立。

(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同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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