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入职,公司要求先试岗三天且没工资,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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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阵子,有个网友向我咨询:他在面试中遇到了试岗的问题。对方说,他面试通过了,但是根据公司的规定,他要先进行3天的试岗,且试岗期间是没有工资的。

同时,公司招聘人员还特别语重心长地告诉他:之所以进行试岗,是为了便于彼此双方进行更加系统全面的了解。在试岗期间,无论是公司方还是个人方不满意都可以立即办理离职。听起来,貌似还挺为打工人着想,但他却总觉得哪里不对,感觉真的去了就会掉进个大坑。

这位网友的担心是非常正确的,因为试岗期这玩意妥妥就是个擦边球的违法操作。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法律体系下根本就没有试岗期这种说法。劳动者只要提供了劳动,企业就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工资。即便是做了半天也要支付半天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其次,试岗期并非是试用期。它更多是个别企业借以规避自身责任的一个借口。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最后,有些公司之所以堂而皇之地设置一个试用期的规定,无论其初衷是因为人员流动性太大,还是试图降低管理成本,又或者是通过试岗用于员工筛选,其本质都是希望通过试岗的规定获得对员工的随意解除权。毕竟只要员工接受了,企业就算完全白嫖试岗期间的劳动成果,也没有太大问题。

那么在现实中,当求职者遭遇了试岗期的规定又该怎么办呢?根据实际案例大体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求职者尚未入职,遇到了求职公司试岗要求的规定。针对这样的公司,劳动者可以明确告知公司进行试岗期的规定是不合法的,系违法操作,直接加以拒绝。

另一种情况是求职者已经入职,在过了三到七天后,被公司以不合适且存在试岗期的规定,直接无薪解除劳动关系。当遭遇此类情况时,无论求职者是否被告知存在试岗期的规定,都应该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理直气壮地索要自己的工资。基本上可以采用以下三个步骤:

步骤一:与公司正面协商沟通解决。即便企业方说已经提前告知了你公司存在试岗期的规定,你也完全不必理会,因为违法约定本身就是无效的。拿钱做工,无论是做了几天,就得结算几天的工资。

步骤二:当协商无果,且公司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时,求职者可以直接向劳动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要求劳动监察大队讨回自己的欠薪。由于各地部门响应或者处理态度的差异,劳动者为了尽快拿到自己的报酬还可以多渠道反馈和投诉。比如:市长热线反馈,当地问政平台留言,市长信箱投诉等等。

步骤三: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如果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有劳动合同,且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并没有正当合理理由。员工可以援引《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第一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发起劳动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入职试岗的规定既不合法也不可取,对于公司而言,想要持久生存,守法必然是底线,应合法合规做好招聘管理。对于劳动者而言,应该旗帜鲜明地拒绝此类公司,当在现实中遭遇了此类情况,不要自认倒霉,要勇敢发声并积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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