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赔偿是2n还是n?

所谓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在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根据实际情况,员工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除出现法定终止情形外无明确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那么我们先明确一下,哪些情况员工可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署无固定劳动合同。

以上5种情形中,1属于双方协商,2~4只要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签订的,公司必须要签署;而第5种情况比较特殊,属于法定约定,除非员工离职,否则从满一年的次日可以视为自动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不是不能解除?如果解除是不是需要按照违法解除即2n的标准来赔偿?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双方来说,除了不能按照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其它有关解除的标准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基本没差异(只是在发生法定裁员情形时,无固定期限可以优先留用)。2n即违法解除,按照劳动者在公司的工作期限满一年算一个月,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注意一个重要前提,认定为违法解除的前提是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九、第四十条所列之情形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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