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化身“知心姐姐”!又一个离谱的判决和宣传
法官化身为知心姐姐,一个离谱的判决和宣传:如果恶不会被惩罚,那就是善受到了侮辱

最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布了一起女法官帮助一名被判缓刑女子的案件,这事引起了轩然大波。
事情的起因是5月8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的官方账号发布了一篇文章(以下截图均来源于此文章,但目前已被删除)。
事情的起因大致是:
2024年9月2日,一名刚满18岁的山东女子乘坐火车抵达汕头。
在酒店房间内,她试图挽回提出了分手的男友,但遭到拒绝。
于是,该女子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划伤了男友的颈部、面部及耳部。
经过司法鉴定,男方伤情构成了“轻伤一级”。

这里要特别说明一下,“轻伤一级”绝不是字面上听起来那么轻微。
在法律意义上,这属于比较严重的伤害。
以刀伤为例,通常需要有多条伤口长度达到10厘米以上(但不超过15厘米)才构成轻伤一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6.0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0.0cm 以上。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0cm以上)。
考虑到本案中伤者的受伤部位是面部、颈部和耳部这些敏感区域,大家可以想象,几条十多厘米的刀口在这些地方,会是多么触目惊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女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给出的从轻理由是:考虑到她犯罪时刚满18周岁,属于初犯,并且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说真的,这个“刚满十八周岁”出现在法律文书里,太不严谨了,法律上判刑还分不满十八周岁,满十八周岁和刚满十八周岁三个层次吗。
然而,事情到这里还没完,更让人不解的还在后面。
判决生效后,这名女子声称因“情感创伤未愈”,又出现了言语骚扰等极端行为,这显然可能影响到她的缓刑考察。

这时,一位刘姓女法官以“知心姐姐”的身份,与这名女子进行了长达两小时的电话沟通。
据法院宣传,法官“既用法律后果警示冲动代价,又以女性视角共情青春困惑”。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次电话沟通并非一次成功。
实际上,是经过了法官“三次回访、多次电话沟通”,这名女子才最终“放下执念”。

事后,她的父母给法院写了一封感谢信。
法院还展示了这封感谢信的部分内容。

在我看来,这封信不仅没能体现法官沟通的实际效果,反而槽点满满:
通篇只提“感谢法官善良、宽大处理”,既没提对被害人的歉意,也看不出女子真正“放下执念”。
一个已工作的18岁成年人,还要父母承诺“管好她”,这算哪门子“悔罪”。
其次,这封感谢信并非女子本人所写,如何能证明她真的“放下执念”了。
最关键的是,家属在信中将法院的“宽大处理”归结为法官“善良”,对检察官的教育也理解为“善良”。
这完全看不出他们对法律有任何敬畏和认知,也丝毫没有提及对被害人的歉意或对自己女儿行为的懊悔,反而更像是为女儿获得了轻判而感到庆幸。
最最离谱的,是这样槽点满满的案例,被拿来当做正面案例来宣传,令人感到非常困惑和不解。
按理说,发布这种宣传文章,他们拿出来报道的案例肯定是深思熟虑的,理应经过内部审核的,是自以为挑不出瑕疵的,是要掏出来刷一波大众好感度的。
但发出来之后,发现画风怎么不太对?
在我看来,这个案子甚至比青岛李沧区那个案子更让人觉得“莫名其妙”,那个案子好歹还在讨论法律适用问题。
而广州这起案件,从法律角度看,其判决所展示的逻辑和后续处理,都实在难以理解。
针对此案,有几点核心疑问:
第一,量刑的合理性问题。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级的,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案直接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这个降幅是否过大?有何依据?
从通报看,似乎并没有提及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也没有提到积极赔偿、自首或者对被害人有及时送医救治等常见的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
以往很多轻判的案例,判决书中都会明确写明有积极赔偿、自首等从轻情节,而本案的通报中至少没有提到这些。
仅凭“初犯、刚满18周岁、认罪悔罪”这几条,是否足以支撑如此大的量刑降幅?
虽然不知宣传文章披露的案情是否带有主观色彩。
但从行为人提前购买水果刀(凶器)、颈部、面部、耳部受伤,能够看出行为人是有预谋的危及被害人生命的刑事犯罪。
其行为的危险性和造成的伤害程度,比唐山打人案中某些情况可能更严重。
而要知道,当年引发广泛关注的“唐山打人案”,几名被打女子的伤情鉴定结果也多为轻伤二级。
严格来说,这种行为往故意杀人罪(未遂)方向去认定,也并非完全没有讨论空间。
其次,缓刑适用的恰当性,以及法官后续干预的问题。
如果在判刑时,被告人确实表现出真诚的认罪悔罪,那么适用缓刑或许还可以讨论。
但,先不说根据目前所掌握的信息,所有的认罪悔罪都是第三人说的,女方根本没有表现出任何悔罪的表现。
而且看判决之后,她又出现了“言语骚扰等极端行为”(通常理解为针对被害人),这表明她仍有继续危害他人的现实可能性。
根据《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还有,刘法官通过电话劝说来处理这种情况,是如何确保一定能成功的呢?
报道中提到是“三次回访,多次电话沟通”,并且还需要其父母“管好”,才让她“放下执念”。
如果法官的劝说没有成功,该女子没有放下执念,转而再次伤害被害人,那么法官是否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还有个细节,法官是怎么知道女方在缓刑期骚扰男方的。
按理说,这种负面行为女方肯定不会自己说这件事吧。
那有没有可能,是男方向法院提起了这件事,有可能是希望缓刑转实刑,或者申请禁令?
但被这位知心女法官忽视了,然后赶紧打电话给女方,告诉她这么做会被撤销缓刑(但后续还经有三次回访,真比诸葛亮还难请)。
更奇怪的点是,这个案件中,真正的受害者小杰无人在意。
没人在意他脸上和脖子上的疤能否祛除,没人在意他会不会有心理创伤,难道只有加害人的人生差点就此毁掉,那受害者呢。

真的不知道原来还以为女孩是受害者,谁能想到她是挥舞刀子的那个。
说再难听一点,颇有一种“你只是差点失去生命,她可是差点去坐牢”的感觉。
这种案例也是应该拿出来宣传的吗。
第三,为何不回答公众的质疑。
为什么法院在发布之初没有意识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或许还有一种可能,是案件中存在某些尚未公布的重要细节。
但现在舆论已经发酵了一周多了,在网上已经造成了巨大不良影响,该法院为何迟迟不肯出来回答公众的质疑呢。
如今文章虽已删除,但影响还在,争议仍在。
建议法院这边,不妨学习一下这个李沧区法院正面回应一下。
再附带一张不确定是不是该法院工作人员和某位博主的对话,大家自行观看。

虽然有些道理浅显到不用教,却频繁的被现实打了脸。
“医生一定是要学医的,慈善一定是要做慈善的,法官一定是要懂法的。”
将军这句话的含金量,还在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