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故意违规放货不告知担保人贷款用途可撤销保证合同
前几天本老头的粉丝朋友在后台咨询,某农商银行违法发放贷款,并且诱骗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导致其背负500万元的债务,现闹得家里鸡巨狗跳,不得安宁。持恳请本老头给想想办法看有无撤销保证合同的可能。现在本老头就和大家一起分享该朋友的担保之苦。
这个粉丝朋友的情况是这样的,他的一个亲戚想扩大生产規模,重新建一个新厂扩大生产经营,由于自己的自有资金有限,于是就想从商业银行贷款。但是菜商业银行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审批手续较严并且根本就办不下来。这时某商业银行就将其变通为个人经誉周转贷款,并且要求贷款人提供担保人。但是银行在登订保证合同时并没有告知担保人该款是用于因定资产提资。只是吉知是个人经营周转贷款。借款人因是固定资产投入,无法偿还贷款本金,于是银行以连带保证责任将担保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并进行了财产保全措施。现在担保人想以银行没有告知贷款真实用途为由提起撤销保证合同之诉。
本老头认为担保人是可以提起撤销之诉的,这是因为银行没有尽到审核义务,最重要的是银行没有告知贷款的真实用途,具有欺诈行为,并且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的诉请。
头条的友友们,本老头的粉丝们,您认为本老头的分析正确吗?欢迎评论区留言